淮北市
各縣區經信局(科經局),市高新區、煤化工基地經發局,局機關各科室:
為規范工業和信息化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使用、管理,結合我市實際,我局制定了《淮北市工業和信息化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淮北市工業和信息化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
2021年12月17日
附件
淮北市工業和信息化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工業和信息化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使用、管理,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和信息化專項資金項目(以下簡稱“專項資金項目”)是指市級(含)以上財政用于支持工業和民營經濟高質量轉型發展等方面的資金項目。
第三條 專項資金項目申報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點、強化監督的原則,市、縣(區)經信部門按職責分工實行分級管理。
第四條 上報程序:企業申報、縣(區)初審、市局復審、市局抽查、黨組研究、公示、行文上報。
第五條 在資料審核、現場核查中發現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主體資料不齊全且拒絕補充的、提供虛假資料的、處于停產或半停產狀態的企業項目一律不予受理。 在財政資金下達撥付時,如出現項目申報企業連續停產兩個月及以上將停止撥付資金,待企業恢復生產后,經實地審核,并報經黨組會同意后,再申請財政撥付其資金。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六條 市經信局通過發布工作指南(包含:申報條件、項目類別、申報程序、申報時間、申報資料、聯系方式等),明確并組織開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評審、公示等工作。市經信局、縣(區)經信部門采取網站發布、工作群轉發等多種方式,將工作指南通知到各鄉鎮、轄區內所有企業。專項資金項目申報不得限制名額或額外附加條件,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均可以申報。
第七條 企業向所在縣(區)經信部門申報或通過網上填報,申報資料要求字跡清晰、印章清楚、真實完整,并附承諾函。
第八條 稱號(標準)類項目實時申報,實時兌現,簡化審批流程。企業在取得稱號類、標準類批復或獲得證書后,按屬地原則向縣區經信局進行申報,并推薦至市經信局,市經信局審核后向市財政申請撥付獎補資金。
第三章 項目審核
第九條 縣區審核:注重從源頭上把住申報項目質量關,各縣(區)經信部門按照申報條件進行現場審核,填報現場核查表,核查人員簽字以示負責,核查無異議的項目正式行文推薦至市經信局。
第十條市局復核:市經信局承辦科室對縣(區)經信部門推薦的項目嚴格按照申報條件認真審核,其中申報資金超過30萬元的項目,必須現場復核。復核完成后,填報專項資金項目核查表,簽字存檔備查。復核完成后匯總報送到牽頭科室。項目抽查:市經信局機關紀委、督導審計科牽頭會同有關人員隨機抽取部分(抽取比例不低于20%)納入評審的項目,嚴格按照評審條件、申報要求進行現場審核,并填報現場抽查審核表。
第十一條 審核要求:所有申報內容需如實填寫,準確完整,不得缺項漏項;申報資料及所提供的相關附件、真實性承諾函,字跡及印章應清晰可辨。所有項目申報紙質資料應上報市經信局2份,存檔備查。有特殊要求的從其要求上報資料。
第四章 項目評審
第十二條 承辦科室公正組織項目評審,規范評審程序,嚴格評審標準,壓實評審組織者和評審機構或評審專家的責任。需要邀請第三方機構評審或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項目,由所在科室年初提出申請,擬定方案,報局黨組會議審批確定實施。
第十三條 第三方機構具備的基本條件: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成立兩年以上,財務管理制度健全,財務狀況良好,近兩年無不良信用記錄,具備完成服務項目的基本團隊。
第十四條 需第三方機構提供服務的項目程序:市經信局網站發布邀標公告、第三方機構投標、召開評標小組會、確定擬中標單位、黨組研究、公示、通知中標單位、簽訂服務合同。
第十五條 服務工作的評價與監督:中標單位服務活動結束后,組織評審的科室根據服務工作質量,對中標單位服務工作情況按照“好”、“較好”、“較差”、“差”四個等級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報督導審計科存檔備查。被評為“較差”、“差”等級的服務單位,三年內不作為市經信局邀標對象。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項目申報、使用、管理全過程涉及的會計事務所、評估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須對其出具的報告真實性、公正性負責。一旦發現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市經信局三年內對其出具的各項報告、評審結果等資料不予認可,視情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市經信局承辦科室負責對專項資金項目日常監管,每季度對投資類專項資金項目的進展情況進行督查,督促企業加快項目建設進度,早投產、早見效。
第十八條 根據專項資金項目特點和實際工作需要,市經信局將委托第三方組織開展績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對項目承擔企業、縣(區)經信部門、項目承辦科室分別予以通報。加強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評價不達標的項目,必須整改,經過整改后仍未達到標準的,將收回支持的項目資金。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使用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財政資金等問題實行“一案雙查”,既查處當事人,又要追查申報、審核、督查等環節的責任。凡被舉報或者審計、績效評價中發現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行為,一經查實,立即收回全部專項資金,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追究責任,且三年內取消申報財政支持項目的資格。對涉及項目的縣(區)經信部門和承辦審核人員,依據相關規定,嚴肅問責,并適當壓減問題項目所在縣區的資金規模。對涉及項目的市經信局承辦人員,依據相關規定嚴肅問責。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項目接受審計、監察、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按照“誰申報、誰負責,誰推薦、誰負責,誰確定、誰負責”的原則,項目申報企業、縣(區)經信部門對本單位出具的項目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市經信局承辦科室對項目評審、項目確定、項目質量、資金安排負責。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國家級、省級項目按照文件要求,嚴格審核,擇優推薦,報經黨組會同意后行文上報。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