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解答
一、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1. 解讀:
根據 2016 正式版《工作指引》(認定條件)相關規定:
知識產權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一是中國境內授權或審批審定,并在中國法律的有效保護期內;
二是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獲得;
三是知識產權權屬人是申請企業, 不具備知識產權的企業不能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2. 解讀:
知識產權將劃分為Ⅰ類、Ⅱ類進行分類評價:
Ⅰ類評價: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
Ⅱ類評價: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等(不含商標) 。 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及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存續期內, 知識產權有多個權屬人時,只能由一個權屬人在申請時使用;申請認定時專利的有效性,以企業申請認定前獲得授權證書或授權通 知書,并能提供繳費收據為準。
3.解讀:
第一,外國或者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獲得的知識產權在高企認定中 不予承認;同一知識產權在國內外同時注冊的只算一項;
第二,如果專利等知識產權的所有權是個人的(如發明人、工程師或 者企業法人企業老板等),不能用于高新企業的申請,要把專利 轉讓、授權給申請企業;
第三, 知識產權要對申請企業的主要產品或服務在技術上起到核心支 撐作用,完全不相關的在高企認定中將不予認可;
第四, 按Ⅱ類評價的知識產權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時,使用一次。
二、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1.解讀:
2016 年《管理辦法》對于主要產品(服務)給出了明確的定義:第 十一條第(二)、(三)款中主要產品(服務)是指其收入之和在企 業同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中超過 50%的產品(服務)。
2.解讀:
2016 年《管理辦法》對于高新技術企業產品(服務)本身是否“高 大上”不再關注,評審的由產品(服務)改為起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 關注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是否符合 《國家支持的 高新技術領域》。
三、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1.解讀:
企業科技人員占比是指企業科技人員數與職工總數的比值。
科技人員: 指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 以及專門從事上述活動的管理 和提供直接技術服務的,全年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人 員,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
職工總數: 企業職工總數包括企業在職、 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 在職人員可以通 過企業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來鑒別;在職、兼職、 臨時聘用人員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 183 天以上;
2.解讀:
統計方法: 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科技人員數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數計算。
計算方法:月平均數=(月初數+月末數)÷2
全年月平均數=全年各月平均數之和÷12
注: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 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 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3.解讀:
2016 年正式版管理辦法中取消了對科技人員和研發人員的區分,同時取消了對科技人員學歷和工作時間的限制,更加貼合研發實際情況。 根據新規定明確的科技人員和職工總數的統計范圍, 有利于采取 雇傭兼職和臨時聘用員工的中小企業申報。 統計方法不再按企業上一年末的在職員工數計算, 而采取全年月平均數的方法來計算, 雖然增加了統計信息匯總難度, 但反映了企業人員的流動性, 確認了數據的準確性。
四、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解讀:
研究開發費用歸集范圍: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長期待攤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 、設計費用、裝備調試費、用與試驗費用、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其他費用(如會議費,專家咨詢費等 )。
2.解讀:
2016 年正式版的指引將直接投入費用中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國際合作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論證、評審、鑒定、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及維護費等歸屬到其他費用中,并將其他費用占研究開發總費用的比例由不超過 10%提升到不超過 20%。
3.解讀: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占比是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值。(“近三個會計年度”是指企業申報前 的連續 3 個會計年度,不含申報年)
3.解讀:
對于年收入 5000 萬以下的企業, 研發費用占比由6%調整為5%, 其他兩個層級保持不變。 這無疑是對中小企業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門檻的降低, 尤其有利于鼓勵中小微企業加大科研資金投入,加強成果轉化等其他工作,也使得包括“新三板”在內,成立時間較短的中小企業申請高新資格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五、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1.解讀: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指企業通過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獲得的產品性、服務性與技術性收入的總和。對其產品(服務)發揮 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技術領域》規定范圍。
2.解讀:
技術性收入包括:
1.技術轉讓收入:指企業技術創新成果通過技術貿易、技術轉讓所獲得的收入;
2.技術服務收入:指企業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數據系統等為 社會和本企業外的用戶提供技術資料、技術咨詢與市場評估、技術方案、數據處理、測試分析及其他類型的服務所獲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開發收入: 指企業承擔社會各方面委托研究開發、 中間試驗及新產品開發所獲得的收入。
3.解讀:
總收入:指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收入總額與不征稅收入按照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
4.解讀:
2016 年正式版指引中明確:總收入=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收入總額與不征稅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 《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 一直以來,申報過程中對“總收入”都沒有明確的界定,稅局、科委各執一詞。明確指出收入總額與不征稅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無疑擴大了總收入的范圍,對于一些大 型企業來說,增加了高新收入占比達標的難度。
5.解讀:
2016 年正式版指引中刪除了意見征求稿中的技術承包收入(包括技術項目設計、技術工程實施所獲得的收入),同時還明確提出企業應正確計算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由具有資質并符合《工作指引》中相關條件的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或鑒證。
六、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1.解讀:
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企業創新能力主要從知識產權、技術創新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 化能力、企業成長性等四項指標進行評價。各級指標均按整數打分,四項指標滿分為 100分,綜合得分達到 70分以上(不含 70 分)為符 合認定要求。
2.解讀:
在“知識產權”評價上更加強調自主研發、技術先進性、對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Ⅰ類專利的申請。不同類別和 數量的知識產權對應不同的分值,Ⅰ類數量是 1 項及以上對應較高7-8分,Ⅱ類每項得1分,但較高累計不超過6分。
3.解讀:
對于“企業成長性”評價指標, 2016 年正式指引將 2008 年的指引中 的“總資產增長率”修訂為“凈資產增長率”,計算方法如下:
凈資產增長率=1/2(第二年末凈資產÷第一年末凈資產+第三年末 凈資產÷第二年末凈資產)-1
凈資產 = 資產總額-負債總額
由財務專家對企業凈資產增長率和銷售收入增長率兩個指標進行評 價計算出企業成長性綜合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