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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慶市

太湖縣招商引資政策導則

文字:[大][中][小] 手機頁面二維碼 2022/3/7     瀏覽次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招商引資工作,明確招商引資項目優惠政策,根據《安慶市雙招雙引優惠政策指導意見》(市招字〔2021〕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政策導則。

第二條  本導則適用于我縣新引進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工業、現代服務業和三產融合類項目。文化旅游開發投資項目按照縣政府出臺的文化旅游產業扶持政策執行。

第三條  以下類型項目不屬于招商引資項目:

(一)財政性資金直接投資的項目和準入限制類項目;

(二)交通運輸、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類項目;

(三)保險、電訊、石油、天然氣、電力等國有經營服務網點項目;

(四)利用我縣范圍內自然資源(例如礦山、砂石等)進行初級開發利用的項目,需經相關部門許可的特許經營權類項目;

(五)純農業和純房地產項目;

(六)KTV、足療、洗浴、餐飲、超市等生活性服務業項目;

(七)其他經縣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不列入招商引資的項目。

第四條  本導則所指工業項目,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工業項目:

(一)太湖經濟開發區新引進投資強度在200萬元/畝(其中固定資產投資比例不低于60%)且畝均稅收強度在15萬元/年以上的單個工業項目;在太湖經濟開發區租賃廠房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且約定每平方米稅收達230元/年單個工業項目。

太湖經濟開發區重點引進功能膜新材料相關產業,以及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人工智能產業、新材料產業、新能源和節能環保產業、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高端裝備制造產業、智能家電產業、生命健康產業、數字創意產業等。

(二)徐橋、小池、城西工業聚集區新引進強度在150萬元/畝(其中固定資產投資比例不低于60%)且約定畝均稅收強度在10萬元/年以上的單個工業項目;在“三園”租賃廠房固定資產投資800萬元且約定每平方米稅收達180元/年的單個工業項目。“三園”工業聚集區以外的其他鄉鎮比照“三園”標準執行。

第五條  本導則所稱現代服務業項目分為生產性和生活性服務業項目兩大類。

(一)生產性服務業項目主要包括現代物流、金融、服務外包、電子商務、科技服務、園中園等項目,具體包括:

1.現代物流業項目指新引進投資總額1億元以上,主要建設物流信息中心和交易平臺、連鎖配送中心、倉儲基地、物流園區和物流中心等內容的物流項目;

2.金融業項目指新引進運營資本1億元以上或者首期實繳注冊資本1億元以上的銀行、證券、風險投資公司、基金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及投資總額5億元以上的后臺服務中心等項目;

3.服務外包項目指新引進在太湖投資建設總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大數據中心、呼叫中心、共享服務中心、離岸交付中心等項目;

4.電子商務項目指新引進在太湖投資建設總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和支付平臺等項目;

5.科技創新平臺項目指新引進產業技術實體研究院,新引進省級以上或在國內外同行業中處于領先水平的工程技術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檢測檢驗中心、創新咨詢中心、軍轉民研發機構等科技創新平臺;

6.開發建設園中園、標準化廠房面積不少于5萬平方米的項目。

7.經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其他生產性服務類項目。

(二)生活性服務業項目主要包括按四星級以上酒店標準建設的酒店、大型城市綜合體、特色街區等項目,具體包括:

1.四星級以上酒店標準建設的酒店類大項目指新引進投資總額3億元以上或按照15000元/平方米以上標準改造現有賓館酒店,其建筑、裝飾、設施設備及管理服務水平經驗收評定達到國家規定四星級以上標準的酒店項目;

2.大型城市綜合體項目指新引進投資總額5億元以上,將縣城中的商業、辦公、居住、酒店、展覽、餐飲、會議、文化娛樂和交通等生活空間的三項及以上功能進行組合,并在各部分間建立一種相互依存、相互助益關系的多功能、高效率的綜合體,其總建筑面積應在10萬平方米以上;

3.特色街區項目指新引進在商品結構、經營方式、管理模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專業特色的項目,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投資企業自持物業不低于50%或1萬平方米以上,特色街區內同業態的企業占50%以上;

4.經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其他生活性服務類項目。

第六條  本導則所指的三產融合項目,是指新引進總投資1億元以上,其中二、三產項目建設內容投資總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項目。

第二章  土地分則

第七條  工業項目

(一)項目用地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用地政策。鼓勵企業通過租賃、購買標準化廠房等途徑解決生產經營場所。

(二)投資強度和稅收。太湖經濟開發區新建項目投資強度不低于200萬元/畝,畝均稅收不少于15萬元/年;徐橋、小池、城西等鄉鎮工業集聚區新建項目投資強度不低于150萬元/畝,畝均稅收不少于10萬元/年。

(三)土地出讓。按不低于10萬元/畝的價格掛牌出讓,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國家規定執行。土地出讓價款須全額繳至縣國庫,實行預算管理。

(四)土地轉讓。招商引資企業受讓開發區或開發區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土地,按不低于轉讓當年度土地出讓價格執行。土地轉讓款須全額繳至開發區或平臺公司。

(五)開竣工時限。自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或受讓合同后3個月內實質性開工建設(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建設周期以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約定的土地出讓合同或受讓合同為準,但最長不超過3年。

(六)其他鄉鎮比照三園標準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現代服務業項目

(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依據規劃設計條件、規劃方案、業態等,編制土地出讓方案。經成本核算、政策界定和縣政府批準,采取招拍掛方式出讓。

(二)用地面積50畝至100畝的項目,原則上投資方實繳資本應在2000萬元以上;用地面積100畝以上的項目,原則上投資方實繳資本應在5000萬元以上。

(三)土地價格。商業自持部分與商業出售部分和住宅部分,在評估地價時要分類評估、綜合評定。對商業自持部分要結合業態類型分類評估。有市場評估價的地區土地出讓價格不得低于市場評估價的70%,沒有市場評估價的地區土地出讓價格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

(四)商業自持。商業自持部分不予發放預售及銷售許可證。自持部分同意出售轉讓的,應設置自產權證取得至出售轉讓之日的最低期限,并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不動產權證上記載。

第九條  三產融合項目

(一)含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5%以內。

(二)含種植的,配套設施用地控制在3畝以內,超過500畝種植面積規模的配套設施用地可適當擴大。

(三)含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

第三章  支持政策分則

第十條  工業項目

(一)基礎設施獎勵:對符合單獨供地要求的項目,根據固定資產投資給予基礎設施建設補助,補助總額=x(y-z),x指用地畝數,y指摘牌(轉讓)每畝單價值(單價以萬元/畝為單位),z指基準基數,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1億(含)元基數為4,1-3億(含)元基數為3,3-5億(含)元基數為2,5億元以上基數為1,按3:3:4分三步給予補助:

1.企業取得項目地塊土地使用權,主體基礎工程達到“正負零”后,10個工作日內兌現獎勵總額的30%;

2.企業廠房主體封頂后10個工作日內兌現獎勵總額的30%;

3.企業正式投產后10個工作日內兌現獎勵總額的40%。

(二)廠房建設政策:對總投資10億元以上、前期研發投入或設備投資占比較大的確需廠房代建的工業項目,可由項目落戶地園區或其他主體出資代建廠房并給予一定的代建貼息補貼。具體代建方式、回購期限與時序、貼息補貼標準,由建設方與投資方在合同中予以約定。

(三)設備投資獎勵:對企業新購置的生產型設備按照投資額(不含稅,下同)給予一定比例補貼。

1.新購置設備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1億元(含)以下且畝均稅收達到15萬元/年的企業,給予其生產性設備投資額(以增值稅發票數據為準,下同)5%-10%的設備補貼。

2.新購置設備投資在1億元以上,3億元(含)以下且畝均稅收達25萬元/年的企業,給予其生產性設備投資額10%-15%的設備補貼。

3.新購置設備投資在3億元以上,5億元(含)以下或畝均稅收達45萬元/年的企業,給予其生產性設備投資額15%-20%的設備補貼。

4.新購置設備投資在5億元以上或畝均稅收達65萬元/年的企業,給予其生產性設備投資額20%-25%的設備補貼。

對功能膜新材料及電子終端顯示產業其生產性設備補貼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

5.對新引進總投資500萬元以上(以合同約定并經承接地委托第三方審計認定為準)的科研機構給予其科研設備投資額20%的補貼。

以上設備補貼政策資金在項目按期竣工投產后三年內予以兌現,在項目竣工投產和達到約定畝均稅收標準時按5:5分兩次予以兌現,且與市、縣同類獎勵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不重復享受(能夠享受市同類獎勵的在享受上級政策后再由縣相關部門或鄉鎮給予差額部分獎勵)。

(四)潔凈廠房裝修補貼:對固定資產投資2500萬元以上(經審計認定)的招商引資企業生產性廠房(含研發用房)凈化裝修,經認定的萬級潔凈廠房每平方米補助400元;千級潔凈廠房每平方米補助500元;百級潔凈廠房(含A級GMP廠房)每平方米補助1000元。具體補貼進度由落戶地園區或政府與投資方在合同中約定。該項補貼不與省、市政策重復享受。科研機構研發用房的凈化廠房裝修,參照享受裝修補貼。

(五)設備搬遷補貼:對投資方因設備搬遷產生的費用按實際發生額進行補貼(以票據為準),包括拆卸運輸和安裝費。固定資產投資億元以下的項目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億元及以上的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補貼金額在設備投入使用,經承接地委托的第三方審計認定且入統后予以兌現。

(六)重大外資項目投資獎勵:年度實際使用外資金額超過3000萬美元的新建項目或續建項目,按其當年實際使用外資金額的2%予以獎勵,最高獎勵折合人民幣不超過1000萬元。

(七)綜合貢獻獎勵

1.新建工業項目按期投產后,達到雙方約定稅收強度,前三年按企業繳納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縣級留成部分的等額標準100%獎勵企業用于支持企業成長發展,后兩年50%獎勵企業用于支持企業成長發展。

2.獨立供地工業項目,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達到投資強度要求和稅收要求且及時足額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的,參照實際繳納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給予前5年等額資金獎勵。

(八)租賃國有標準化廠房獎勵

租賃國有標準化廠房的企業,按企業類型根據其繳納的綜合稅收或出口創匯額給予相應比例的廠房租金獎勵。具體要求和獎勵時限按照落戶地國有標準化廠房管理辦法執行。

(九)招才引智政策

對經組織、人社部門評審認定的高層次創業人才(團隊)及企業高管、高技術人才,落戶太湖創新創業或就業的,可給予其租房、購房、子女就學、醫療保障等方面優惠政策。(具體政策另行發文)

(十)盤活閑置資產支持政策

對依法并購、收購我縣現有“僵尸企業”盤活我縣低效閑置用地,經認定符合我縣產業政策且項目實施在我縣的,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產生并實際繳納的稅費,所形成的地方財政留成部分在新項目投產后給予企業全額獎勵。

(十一)現有企業增加投資或新上項目支持

本地同一企業在完成原合同約定的總投資、投資強度、畝均稅收等約定事項后,擴大生產規模或新上項目,新投資規模達到政策享受條件的給予政策支持,其中綜合貢獻獎勵以該企業前三年地方貢獻部分平均數為基數,對超出基數的部分給予政策支持。若本地同一企業購置土地新建項目,項目投資規模達到政策享受條件的給予政策支持,其中綜合貢獻獎勵以本地企業現有占地年畝均稅收為基數,按照新購土地畝數與該基數之積計算后給予政策支持。

(十二)金融扶持

對設備投資1億元以上的功能膜新材料、電子終端顯示、高端智能制造及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或一次性設備投資3億元以上的工業大項目,投產達效后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500萬元以上的,最高可按放款當日人民銀行公示的一年期LPR利率100%的等額標準給予不超過3年的貼息補助。

(十三)重特大項目專項扶持

新引進突破投資總額20億元以上的,對我縣產業發展起到強鏈、補鏈、延鏈等關鍵作用的科技含量高、產業帶動性強或新型業態工業大項目,可視項目規模及貢獻大小,通過多種渠道設立專項扶持資金(基金),以基金參股、聯合投資、融資擔保、政府平臺按一定比例出資等多種扶持方式支持項目。具體扶持政策實行“一事一議”。

(十四)新建工業企業其他支持政策:其應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除上交縣以上部分外實行零收費,涉及相關部門及下屬單位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按規定的下限減半收取(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現代服務業項目

自開業經營之日起,最高可按3年內其所繳納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縣級留成部分50%標準等額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三產融合項目

按國家和省、市、縣出臺的扶持現代農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執行,工業項目部分按照本導則工業項目政策執行。

第四章  政策審定和服務

第十三條  太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含太湖經濟開發區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徐橋鎮、小池鎮、城西鄉及其他鄉鎮簽訂的招商引資投資合作協議由各地負責起草,上報縣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備案后組織簽約儀式。與縣政府簽訂的項目由縣招商中心負責起草招商引資投資合作協議并組織簽約儀式。

第十四條  落戶太湖經濟開發區項目,享受的政策和兌現方式由開發區按照本導則政策自行確定,并承擔相應獎補資金;落戶工業聚集區和支持重點發展的一類鄉鎮的企業(徐橋、小池、城西、新倉),由落戶地按照本導則政策,在鄉鎮本級財政范圍內自行確定并承擔相應獎補資金;落戶其他鄉鎮的企業按照本導則政策,根據雙方合同約定由縣財政承擔相應獎補資金。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對落戶太湖經濟開發區的“一事一議”項目,由太湖經濟開發區研究決定,報縣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備案;落戶其他區域的,由縣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第十六條  本導則列明的各項政策僅指在招商洽談中,根據投資方提出的具體政策需求,針對性的給予招商項目優惠政策,并非某個招商項目全部享有。對明確可給予的優惠政策,須在投資協議中列明具體事項和雙方約束條件,未列明的不予享受。

第十七條  企業已享受本導則中招商引資優惠政策,不再重復享受其他相關獎補的同類政策。

第十八條  本導則由太湖縣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導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二年。此前發布的招商引資政策導則及其實施細則同時廢止。實施期內若法律法規修改或政策變更,按照修改后的法律法規或變更后的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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