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通知公告
各縣(區)科技局、各園區科技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宿州市專利資助辦法(暫行)》已經2018年3月20日市科技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經市法制辦依法登記,登記號為“宿州規審-2018-6”,現予以公布。
宿州市科學技術局
2018年4月2日
宿州市專利資助辦法(暫行)
首先章 總則
首先條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專利創造、保護、運用和管理的能力,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推動經濟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安徽省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和《宿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支持科技創新政策的實施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服務機構和個人。
第三條 設立專利發展專項資金,從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中列支。各縣區(園區)應設立本級專利發展專項資金,促進本地區的發明創造。
第二章 資助標準
第四條 發明專利資助標準
-
專利申請人自己申請并獲得中國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可申請1萬元資助;由代理機構代理申請的給予代理機構0.3萬元代理費資助。專利申請人獲得國(境)外發明專利授權,每件可申請2萬元資助,較多不超過2個國家。專利權人可申請自發明專利授權后至第6年內的實繳年費資助。
-
鼓勵單位發明創造。對當年發明專利申請量(已進入實質審查程序)達到10件、20件、50件的單位,分別資助1萬元、2萬元、5萬元。對當年獲得發明專利授權量達到5件、10件、20件、50件的單位,分別資助1萬元、2萬元、4萬元、10萬元。
第五條 專利運用和管理資助標準
(一)對當年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產品,年銷售收入達到100萬元及以上的,按照銷售收入的10%給予企業一次性資助,較高不超過20萬元。
(二)對企業引進發明專利技術成果實施產業化的,每件給予1萬元資助。
(三)對新認定的省核心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一次性資助50萬元。
(四)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優良獎的單位一次性分別資助50萬元、10萬元。對獲得省專利金獎、優良獎的單位,一次性分別資助10萬元、5萬元。
(五)對新認定的國家、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一次性分別資助50萬元、10萬元;對新認定的國家、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一次性分別資助10萬元、5萬元;對新認定的省知識產權管理規范(簡稱“貫標”)企業,一次性資助5萬元。同一事項同時獲得國家、省獎勵的,不重復獎勵,按較高額度兌現。
(六)對參加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工作且通過省級以上驗收合格的企業,給予15萬元的資助。
第六條 專利權質押貸款費用資助標準
對于企業以專利權質押貸款方式融資額達到500萬元及以上的,市、縣區(園區)一次性按貸款利息和專利評估費總額的25%予以資助,市資助較高可達10萬元。
第七條 專利維權資助標準
對專利權人涉外維權訴訟費,市、縣區(園區)各按10%的比例給予一次性維權費用資助,市資助較高可達5萬元。對市縣(區)知識產權部門調處專利糾紛案件的,結案后給予其1500元/件的經費資助;判定電子商務領域專利侵權糾紛,給予其500元/件的經費資助。
第八條 專利人才獎勵標準
(一)對在省知識產權局備案的專利聯絡員,協助單位每授權1件發明專利,給予其專利聯絡員300元獎勵,獲得市級以上表彰的個人,一次性獎勵1000元。
(二)對取得專利代理人資質,并在宿州從事代理工作兩年以上的個人,給予一次性獎勵5000元。
(三)對當年獲得國家認可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內審員資格或專利高級工程師職稱的個人,一次性獎勵2000元。
第九條 專利服務機構獎勵標準
-
對新增注冊并備案的專利代理機構,當年授權本市發明專利20件,一次性獎勵5萬元。
-
對當年代理本市發明專利申請超200件且授權量超60件(無涉及非正常申請行為的)的專利代理機構,一次性獎勵10萬元。
-
對同一專利服務機構托管我市發明專利首次達到200件、500件及以上的,分別一次性獎勵專利服務機構3萬元、6萬元。
第三章 申請和審批
第十條 縣區(園區)科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內專利資助申請的申報、初審;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負責專利資助申請的受理、審查、批準;市財政部門負責資金審核、撥付。
第十一條 獲得專利資助的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等規定對相關的發明人、設計人和專利工作者予以獎勵。
第十二條 專利資助不支持有下列行為的單位和個人:
(一)侵犯他人專利權或假冒專利被司法部門或行政部門確認的。
(二)有非正常、不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
第十三條 對同一項目或事例,已享受我市其他財政獎補政策不再重復享受。
第十四條 對于弄虛作假、騙取專利資助專項資金的,予以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以前相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