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
各市經信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團委,廣德市經信局、宿松縣科經局:
為進一步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培育和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高質量發展,現將《安徽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共青團安徽省委員會
2020年7月17日
安徽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
首先章 總 則
首先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打造“雙創”升級版的意見》(國發〔2018〕32號)及我省實施意見精神,進一步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培育和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6〕194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示范基地,是指經省經信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團省委聯合認定,由法人單位建設或運營,聚集各類創業創新服務資源,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有效服務支撐的載體和場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礎設施完備、運營管理規范、服務功能齊全、創業創新業績突出、社會公信度高、具有示范意義與作用等特點。
第三條 符合條件的為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提供服務的基地、創業園、孵化器;產業集群、中小企業國際合作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等產業集聚區中面向小型微型企業的園中園;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學科技園;行業龍頭骨干企業設立的面向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團隊、創客的創業創新基地均可申報示范基地。
第四條 省經信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團省委負責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各市、直管縣(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共青團組織負責本地區示范基地的建設培訓、指導扶持、申報推薦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示范基地應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主體為示范基地的運營管理單位,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成立時間滿2年。
(二)入駐示范基地的小型微型企業不少于30家,從業人員300人以上,小型微型企業占入駐企業總數的70%以上。
(三)從事創業管理和服務人員不少于6人,其中持證創業輔導師不少于2人。引入或戰略合作的外部專業服務機構不少于2家。
(四)服務業績突出。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占總服務量的20%以上。
第六條 示范基地申報需同時滿足以下運營條件:
(一)有良好的基礎設施條件,有滿足入駐企業生產經營、創業孵化、創業創新的場地和服務場所。
(二)有科學合理的基地發展目標,有明確的產業定位、發展計劃、年度目標和實施方案。
(三)運營團隊管理規范,具有較高的管理水平和豐富的創業創新服務經驗。
(四)服務功能完善,有詳細的管理制度、完備的創業創新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監督保證措施。基地具備清楚、明晰的服務臺賬(臺帳內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企業服務訴求、提供服務的記錄,服務時間、地點、參與的企業及人數、現場圖片及企業對服務的意見反饋等)。
第七條 示范基地申報需同時具備不少于以下四項服務功能并達到相應的服務能力:
(一)信息服務。具有便于入駐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團隊)50家次以上,年組織開展相關服務活動3次以上。
(二)創業輔導。為創業人員或入駐小型微型企業提供創業咨詢、開業指導、創業輔導和培訓等服務,年服務企業20家次以上。
(三)創新支持。具有知識產權轉化或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能夠進行研發項目、科研成果和資本等多方對接。年組織技術洽談、技術對接活動3次以上。
(四)人員培訓。為創業人員、企業經營者、專業技術人員和員工提供各類培訓,年培訓150人以上。
(五)市場營銷。組織企業參加各類展覽展銷、貿易洽談、產品推介與合作等活動,每年1次以上;組織入駐企業與行業龍頭企業的產品對接、合作交流等活動,每年1次以上。
(六)投融資服務。提供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等服務。年服務企業15家次以上,年組織融資對接活動2次以上。
(七)管理咨詢。為企業提供發展戰略、財務管理、稅務籌劃、人力資源、市場營銷等咨詢服務,年服務企業10家次以上。
(八)專業服務。為企業提供法律咨詢及援助、代理會計、專利申請、審計、評估等服務,年服務企業10家次以上。
以上服務能力和次數的要求含示范基地引入的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服務。
第八條 申報示范基地應當在物業服務智慧化、項目管理數字化、創業服務平臺化、產業布局生態化等基地運營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創新,或在孵化效果、創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優勢和示范性。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九條 示范基地按照自愿原則進行申報,省經信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團省委每年組織一次示范基地申報、公告工作,具體時間及要求以當年申報工作通知為準。
第十條 示范基地運營主體向所在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按照申報條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初審后報市經信局,經市經信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團市委審核后,簽署審查推薦意見,報省經信廳(直管縣、市直報省經信廳)。
第十一條 申報示范基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示范基地申請報告書。內容主要包括:
1. 申請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創立發展沿革、發展目標、目前的基本情況);
2. 示范基地內小微企業發展情況和服務需求情況;
3. 管理運營情況(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員激勵、能力提升、品牌建設、可持續發展等);
4. 近年來的服務情況(包括:主要服務內容、服務對象、規模以及服務收費情況,為小微企業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費服務情況);
5. 主要服務業績及示范基地內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貢獻;
6. 下一步發展設想。
(二)示范基地申請表(附件1);
(三)示范基地入駐企業情況表(附件2)、畢業企業情況表(附件3);
(四)運營主體的法人證書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五)上一年度與本基地相關的專項審計報告;
(六)土地、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七)基地主要管理人員、服務人員和創業輔導師名單及相應的資質證明材料;
(八)基地典型服務案例(1000字左右,可附照片);
(九)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
(十)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第十二條 省經信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團省委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省經信廳經處務會研究提出初步認定意見,提請廳黨組會或廳長辦公會議審議后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公示無異議后,由省經信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團省委聯合發文予以確認,并頒發“安徽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牌匾。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四條 各市、直管縣(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加大對示范基地建設的推進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加強指導和管理,及時掌握基地的建設和運營情況,定期檢查所轄示范基地的臺賬建立、服務質量、服務收費情況以及服務滿意度等。
第十五條 省經信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團省委對示范基地實行動態管理,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后需重新申報。
第十六條 示范基地運營單位應不斷完善基地基礎設施環境,增強創業服務能力,提高入駐企業創業成功率,提升基地品牌影響力,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第十七條 建立年度報告制度,示范基地運營單位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工作計劃向所在市、直管縣(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報送,各市、直管縣(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匯總后每年2月底前報省經信廳。
第十八條 示范基地實施公告管理,接受審計、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省經濟信息化廳不定期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基地運營情況和服務企業情況進行測評,并通報測評結果。對測評較差的示范基地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整改仍未達到要求的,取消其“安徽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稱號,并在有關媒體上進行公布,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九條 示范基地變更名稱、地址、法人代表等重大事項,應在變更完成后30日內報當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省經信廳備案。
第五章 扶持與服務
第二十條 各級中小企業專項資金將示范基地納入重點支持范圍,擇優獎勵示范基地,或統籌安排資金用于示范基地基礎設施建設、服務能力建設、創業輔導培訓、廠房場地租金補助。
第二十一條 經認定且符合條件的示范基地,推薦申報安徽青年創業園、省級農民工返鄉創業示范園、安徽省留學人員創業園。
第二十二條 支持示范基地服務體系建設,對標創建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
第二十三條 支持“創客中國”等創業創新類大賽獲獎項目落戶示范基地。對入駐示范基地內成長性好的小型微型企業,優先申報高成長型小微企業、“專精特新”企業,享受相關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條 落實稅費減免、社保扶持、金融支持等“小升規”扶持政策,推動示范基地內小型微型企業“小升規”。
第二十五條 加強對示范基地運營主體和基地內小型微型企業的培訓,為示范基地免費培訓創業輔導師。探索建立創業導師制度,指導小型微型企業做好風險控制、提高創業成功率。
第二十六條 支持和幫助示范基地建立完善創業服務網絡平臺,并與全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實現互聯互通、資源共享,為示范基地內企業提供創業指導、融資擔保、管理咨詢、政務代理等各類創業服務。
第二十七條 利用我省新型政銀擔分險機制,支持示范基地運營方將基地內優質小型微型企業打包,爭取信用擔保貸款。開展銀企對接,推動銀行金融機構與示范基地運營方合作,設計匹配小型微型企業的創新型金融產品。
第二十八條 各級經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團委等部門為示范基地和基地內企業制定支持政策措施,扶持和服務示范基地的建設和發展。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各市、直管縣(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本管理辦法開展本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的認定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經信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安徽省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皖經信中小合作〔2015〕122號)同時廢止。
附件:1. 安徽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申請表
2. 安徽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入駐企業情況表
3. 安徽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畢業企業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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