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通知公告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落實《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政策》皖政〔2017〕52號,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安徽省扶持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在皖創新創業實施細則(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科技廳 安徽省財政廳
2018年7月18日
安徽省扶持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在皖創新創業實施細則(修訂)
首先條 為扶持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以下簡稱科技團隊)在皖創新創業,根據《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快創新型省份建設的意見》《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科技團隊是指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具有國際先進或國內一流水平科技成果,落戶安徽創業的省內外人才團隊。
第三條 省政府對攜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在皖創辦公司或與省內企業共同設立公司,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科技團隊,擇優以股權投資或債權投入方式給予支持。
第四條 申請省扶持資金的科技團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科技團隊創辦的公司注冊成立3年以內;
(二)科技團隊累計占其創辦公司的股份不低于20%,且科技團隊領軍人直接持有其創設公司的股份;
(三)科技團隊及其他股東現金出資不低于申報省級扶持資金支持額度;
(四)科技團隊攜帶的科技成果應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具有國際先進或國內一流水平,并能在自公司注冊之日起18個月內轉化為產品并形成銷售收入;
(五)科技團隊所在市科技部門出具書面推薦意見;
(六)科技團隊所在市對科技團隊資金支持不低于申報省級扶持資金支持額度,且在申報省扶持資金前已與科技團隊簽訂股權投資或債權投入協議并資金支持到位。
第五條 省科技部門通過相關機構組織專家,從團隊結構與水平、科技成果與知識產權、公司經營與管理、市(縣、區)支持措施等方面,對各市申報的科技團隊進行評審、現場考察,提出當年支持的科技團隊建議名單,報省政府審定后公示。
第六條 對省政府審定且公示無異議的科技團隊,給予以下支持:
(一)根據專家評審及現場核查意見,按照從高分到低分的原則,對在皖創新創業的科技團隊分A、B、C三類予以支持,支持額度分別為1000萬元、600萬元、300萬元;
(二)省扶持資金到位后,項目經評審認定取得重大進展或連續3年以上銷售收入、上繳稅收增長較快的B、C類科技團隊,可向省扶持資金出資人(省投資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繼續申請省扶持資金支持,經省科技部門組織評審確定后執行,單個科技團隊累計支持較高不超過1000萬元。
第七條 科技團隊可選擇股權投資或債權投入扶持方式。選擇股權投資的,由科技團隊創設公司與省扶持資金出資人簽訂5年期以內(含5年)股權投資協議;選擇債權投入的,由科技團隊創設公司與省扶持資金出資人簽訂5年期以內(含5年)債權投入協議,并由科技團隊創設公司提供評估后的實物資產等值抵押,貸款利率按還款時的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省扶持資金僅限用于公司研發和生產。
第八條 對科技團隊的獎勵形式主要包括上市獎勵、業績獎勵和回購獎勵。
(一)上市獎勵。科技團隊創設公司自協議簽訂之日起60個月內(含60個月)在國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或香港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等全球重要交易場所成功上市(以正式發行之日為準),省扶持資金所形成權益全部獎勵給科技團隊成員,每延遲12個月(不足12個月按12個月計算)上市獎勵比例減少20%。
(二)業績獎勵。自協議簽訂之日起連續5個會計年度內(含5年),科技團隊創設公司累計實際繳納稅金(不含土地使用稅)達到省扶持資金出資總額,獎勵省扶持資金所形成權益總額的30%,在此基礎上,實際繳納稅金(不含土地使用稅)每增加20%,獎勵增加10%,直至達到100%。
(三)回購獎勵。自協議簽訂之日起60個月內(含60個月),科技團隊有權在支付資金使用成本后,回購省扶持資金形成的股權。資金使用成本指按照省扶持資金出資總額及還款時(以回購協議簽署之日為準)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資金。
第九條 科技團隊符合本細則第十條及相關規定的條件下,按照附件資料要求完成申報材料。
(一)申請上市獎勵和業績獎勵。由省科技部門組織相關機構進行審計評價,根據科技團隊創設公司業績完成情況,按照本細則第八條(一)、(二)款辦理政策兌現;
(二)申請回購獎勵。由科技團隊直接向省扶持資金出資人提出申請,經審核后簽署回購協議,按照本細則第八條(三)款辦理政策兌現,并報省科技部門備案;
(三)以上獎勵政策不允許同時享受。但對擬申報上市獎勵的科技團隊,在滿足第八條(一)款省扶持資金100%獎勵兌現前提下,允許科技團隊先申請執行回購獎勵,再申請兌現上市獎勵,兌現金額為省扶持資金加上資金使用成本。
第十條 獎勵政策期滿但科技團隊創設公司未達到獎勵標準,省有權按協議約定收回投資。科技團隊創設公司因經營不善等原因破產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清算。省扶持資金兌現上市獎勵和業績獎勵后剩余資金、退出清算資金等,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十一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省扶持資金的,一經發現全部予以收回,并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申報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省扶持資金出資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與省政府審定的科技團隊及相關投資主體共同簽訂法律文件。省扶持資金應按相關規定做好存放管理,存放利息專項補作扶持科技團隊在皖創新創業工作管理部分經費支出。
第十三條 省科技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教育、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護、公安、國土資源、工商、外事等部門,負責協調落實支持科技團隊創新創業的有關政策。科技團隊所在市應制定辦法,圍繞當地產業需求,積極招引科技團隊到本地創新創業,在資金、土地供給、基礎設施配套、前期工作場所和生活場所提供等方面給予支持,為科技團隊成員配偶就業、子女就學提供幫助。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省科技、省財政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本細則生效前簽署的相關法律文件,依照原政策和相關協議執行。
安徽省扶持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在皖創新創業資金獎勵兌現申報材料清單
一、基礎資料
1.1獎勵兌現申請表(詳見附表1)
1.2科技團隊成員一致性以及歷次變更情況證明
1.3科技團隊決定獎勵分配函(詳見附表2,并附增資協議獎勵授權函)
1.4首筆扶持資金到位銀行憑證
1.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二、專項資料
2.1上市獎勵類
2.1.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告書
2.1.2回購協議復印件(原件備查)
2.2業績獎勵類
2.2.1連續5年內項目公司納稅申報表、土地使用稅繳納憑證、海關完稅憑證
2.2.2科技團隊及創設公司出具的納稅真實性和完整性承諾
2.3回購獎勵類
2.3.1回購資金籌措方案(須加蓋科技團隊創設公司公章、科技團隊成員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