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通知公告
各市科技局:
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和農業科技園區建設發展的實施意見》和《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精神,省科技廳制定了《安徽省農業科技園區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科技廳
2018年8月13日
安徽省農業科技園區管理暫行辦法
首先章 總 則
首先條為加強安徽省農業科技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建設與規范化管理,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培育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多方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建設現代化五大發展美好安徽,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和農業科技園區建設發展的實施意見》、《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園區建設和管理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企業主體、農民受益”的原則,集聚創新資源,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著力拓展農村創新創業、成果展示示范、成果轉化推廣和職業農民培訓四大功能,強化創新鏈,支撐產業鏈,激活人才鏈,提升價值鏈,分享利益鏈,把園區建設成為農業農村創新驅動發展的先行區和示范區。
第三條本辦法主要包括省級農業科技園區申報、評審、建設、考評等管理事項。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園區要有科學的規劃方案,合理的功能分區,明確的主導產業,較為完善的配套政策。
第五條園區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生態環境較好。核心區有一定的建設規模和較大的發展空間,有明確的地理界限,集中成片面積不低于1000畝。
第六條園區要有一定數量的農業科技企業和創新創業載體,建立了產學研融合與科技成果轉化應用有效機制,有明確的技術來源和人才團隊支撐,創新要素集聚明顯,科技創新能力較強。
第七條園區主導產業明確、區域特色鮮明,具有較強的比較優勢和市場競爭力,以及較強的示范帶動能力。
第八條園區必須建有法人實體的管理機構和專職人員,有相對健全的組織管理制度。
第三章 申報與評審
第九條園區申報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設區的市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上報省科技廳。
第十條 園區申報材料:
(一)安徽省農業科技園區申報書(格式見附件1)
(二)安徽省農業科技園區總體規劃(格式見附件2)
(三)相關附件材料。
第十一條 園區評審
(一)初審篩選。根據園區申報條件和申報通知有關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確定現場考察名單。
(二)現場考察。組織相關專家進行現場考察,確定答辯評審園區名單。
(三)答辯評審。組織相關專家進行答辯評審,根據現場考察和答辯評審情況提出建議名單。
第十二條 審核批準。省科技廳研究確定擬創建名單并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后發文批準。
第四章 建設與管理
第十三條園區建設與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協調聯動的機制。
(一)省科技廳是園區的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園區的總體布局和相關政策制定;市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加大園區的科技投入,協同省科技廳統籌推進園區建設與管理工作。
(二)園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是園區建設的責任主體,負責園區建設的組織領導、協調推進,加大對園區的投入和政策支持。
(三)園區管理機構是園區建設的實施主體,負責園區建設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園區管理機構按照評審后的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實施方案,經省科技廳備案后組織實施,實行目標化管理。
第十五條 園區實行年度報告總結制度。每年2月底前,園區應通過市級科技主管部門將上年度工作報告等材料報送省科技廳,報告內容包括園區建設進展、統計數據、經驗總結、存在問題與下一年度工作重點等。
第十六條園區實行創新能力監測和評價制度。按照“建立全國創新調查制度,加強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監測評估”的要求,對園區創新能力進行多方面監測和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和區域發展需求進行針對性指導。園區管理機構要及時組織填報監測數據,并對數據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園區建設期為三年,期滿后由省科技廳組織專家現場審查驗收。不能按期參加驗收的園區,應提前半年提出延期驗收申請。對于驗收不通過的園區,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通過驗收,取消園區創建資格。
第十八條 園區實行動態管理和綜合評估,每三年進行一次評估,結果分為優良、達標和不達標。對于評估不達標的園區,限期整改,整改后評估仍不達標,取消園區資格。
第十九條 園區在建設期或一個評估階段,有兩年不參加創新能力監測,視為驗收不通過或評估不達標。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