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通知公告
為進一步推進我省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根據《國務院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等文件精神,省科技廳牽頭起草了《安徽省進一步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9月28日前將具體修改意見建議反饋省科技廳計劃處。地址:合肥市瑤海區明光路46號東方大廈2609,聯系人:薛軍,電話:0551-64693921,電子郵箱:mailto:542937545@qq.com。542937545@qq.com。
安徽省科學技術廳
2018年9月14日
安徽省進一步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為推進我省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建立完善以信任為前提的科研管理機制,賦予科研人員更大的人財物自主支配權,充分釋放創新活力,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產生更多創新成果,扎實推進“四個一”創新主平臺和創新型省份建設,加快現代化五大發展美好安徽建設,現根據《國務院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等文件精神并結合安徽實際,制定我省進一步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實施細則。
一、進一步優化和完善科研項目和經費管理
(一)優化整合科技計劃體系。根據國家、省戰略需求和科技發展需要,加強頂層設計,進一步優化整合省級科技計劃(含專項、基金,下同)體系,科學設置省級科技計劃功能定位、目標和時限,優化配置科技資源。完善財政資金支持方式,省級財政支持的科技項目按公開競爭、后補助、穩定支持等實施分類管理。
(二)完善項目指南編制和信息化管理。按科技計劃類別分類編制項目指南,建立由科研單位、企業、部門各方參與的項目指南論證機制,實行年度定期發布,擴大項目指南知曉度,提高科研人員參與度,增加科研人員申報項目準備時間。依托現有省科技計劃項目和財政涉企科研項目數據庫,在2018 年底前建成公開統一的省級科技管理信息平臺,2020年底前基本實現與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和市有關科研項目數據資源的互聯互通。省科研項目納入管理信息系統運行,精簡申報要求,減少申報材料,加強項目查重,避免重復申報立項、交叉支持,管理過程實現“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
(三)簡化項目過程管理和驗收管理。省自然科學基金和后補助方式支持的科研項目以承擔單位自我管理為主,一般不開展過程檢查或評估,項目實施到期后,依據項目合同書在6個月內完成項目驗收或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績效評價類和政策兌現類補助或獎勵項目不組織驗收。根據不同計劃項目特點和資助強度,可采取現場驗收、會議驗收、通信驗收、網評驗收等,驗收結果同步納入省級科技報告,簡化驗收形式,合并財務和技術驗收。提升項目經費編制和管理服務水平,制定項目經費預算和財務驗收工作指引,發布科研財務審計第三方機構目錄,項目承擔單位在目錄范圍內自主選擇第三方機構進行項目預算編報和財務審計,利用好單位內外部審計結果。
(四)實行科研項目“較多跑一次”便民服務。積極開展“四送一服”活動,主動服務科技企業。科研項目的受理納入“較多跑一次”服務清單事項,整合管理環節,簡化報表和材料報送流程,對科研項目申報立項、結題驗收、科技報告、成果登記等關鍵節點,實現一表多用和“材料一次報送”。凡是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已有的材料或已要求提供過的材料,不再重復提供。加快建立健全學術助理和財務助理制度,允許項目承擔單位通過購買財會審計等專業服務,把科研人員從報表、報銷等具體事務中解脫出來。
(五)賦予科研人員更大技術路線(方案)決策權。科研人員具有自主選擇和調整技術路線(方案)的權利,項目申報期間,以科研人員提出的技術路線(方案)為主進行評審或論證,項目實施期間,科研人員可以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申報指標的前提下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報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備案。科研項目負責人可以根據項目需要,按規定自主組建科研團隊或合作對象,并結合項目實施進展情況進行相應調整。
(六)擴大科研項目經費管理使用自主權。直接費用中除設備費外,其他科目費用調劑權全部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應完善管理制度,及時為科研人員辦理調劑手續。財政部門要簡化政府采購項目預算調劑和變更政府采購方式的審批流程,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購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充分利用政府采購電子信息化平臺,簡化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流程,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采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采購機制,可不進行招投標程序,縮短采購周期;對于獨家代理或生產的儀器設備,按程序確定采取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增強采購靈活性和便利性。
(七)壓減頻次改進科研項目檢查方式。省科技、財政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加強科研項目監督檢查評估工作統籌,制定統一的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在相對集中時間開展聯合檢查,減少在項目實施周期內重復、多頭開展評估、檢查、抽查等活動,切實減輕項目承擔單位負擔。探索實行“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方式,充分利用科技管理系統、互聯網大數據等手段提高監督檢查效率,實行監督檢查結果信息共享和互認,加強對前期已經開展相關檢查結果的使用,較大限度降低對科研活動的干擾。
二、進一步完善創新人才評價激勵制度
(八)切實精簡各類人才“帽子”。加強統籌協調,優化整合科技人才計劃的布局與設置,推動國家、省人才工程和各類科研、基地計劃相銜接。省重點人才工程項目適當向艱苦地區傾斜,對因政策傾斜獲得人才計劃支持的科研人員,在支持周期內離開相關崗位的,取消對其相應支持。建立省人才項目申報查重及處理機制,避免一個人同時獲得同一層次類似人才項目資助。科技人才計劃突出人才培養和使用導向,明確支持周期,人才計劃項目結束后不得再使用有關人才稱號。主管部門、用人單位要逐步取消入選人才計劃與薪酬待遇和職稱評定等直接掛鉤的做法。科研項目申報書中不得設置填寫人才“帽子”等稱號的欄目。不得將科研項目(基地、平臺)負責人、項目評審專家等作為榮譽稱號加以使用、宣傳。
(九)開展清理“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問題。省科技、人社、教育等部門要統一對項目、人才、學科、基地等科技評價活動中涉及簡單量化的做法開展集中清理,克服科技評價活動中“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傾向,建立健全以創新質量和貢獻為導向的績效評價體系,準確評價科研成果的科學價值、技術價值、經濟價值、社會價值、文化價值。省級科研項目和基地申報評審要綜合考慮負責人和團隊實際能力以及項目要求,不把發表論文、榮譽性頭銜、承擔項目、獲獎等情況作為限制性條件;應用型人才評價應根據職業特點突出能力和業績導向,不將論文作為限制性條件;完善高校教師、自然科研等系列專業技術職稱評價標準。減少評價頻次,對于評價結果連續優良的,實行一定期限免評制度。
(十)加大對高層次科研人才的激勵。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建立健全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緊密聯系,充分體現人才價值、激發人才活力、鼓勵創新創造的分配激勵機制。對全時全職承擔省重點研究與開發計劃、科技重大專項等科研項目的主持人或團隊負責人以及引進的高層次領軍人才,實行一項一策、清單式管理和年薪制。對經評審認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人才團隊,由單位自主決定其薪酬待遇和發放方式,不再報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或備案。高校、科研院所采用年薪工資、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方式聘任高層次科研人才,所需人員經費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量調控范圍。項目承擔單位從項目間接費用中提取的績效支出,應向承擔任務的中青年科研骨干傾斜。完善以科技成果為紐帶的產學研深度融合機制,建設科研機構和企業等各方參與的多形式、緊密型的創新聯盟和新型研發機構,落實相關激勵政策,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到國有企業或民營企業兼職開展研發和成果轉化,加大高校、科研院所和國有企業科研人員科技成果轉化股權激勵力度,科研人員獲得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計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總量限制,不納入總量基數。定期開展安徽省突出貢獻人才獎等人才獎項評選表彰活動,對我省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做出重大貢獻的個人給予重獎。
三、進一步改進科研項目績效評價工作
(十一)加強統籌科研項目績效評價工作。省財政、科技部門要結合科研項目的類型、特點和經費支持方式等情況,建立和完善符合科研活動規律的科研項目績效評價辦法和指標體系,并負責組織實施,不再開展對科研項目預算支出績效目標的事前評價。
(十二)堅持科研項目以創新質量和貢獻為導向。堅持以項目創新質量和貢獻為導向的績效評價體系,合理控制項目數量,提升項目層次和質量,推動項目管理從重數量、重過程向重質量、重結果轉變。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要突出自由探索創新導向,突出對青年科研人員的支持,推動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的緊密結合;重點研究與開發計劃、科技重大專項等科研項目要強化需求導向和應用導向。科研項目申報書和合同書要有科學、合理、具體的項目績效目標和適用于考核的結果指標,并按照關鍵節點設定明確、細化的階段性目標,用于判斷實質性進展;立項評審應審核績效目標、結果指標與指南要求的相符性,以及創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實現項目績效目標的能力和條件等。項目承擔單位要加強項目關鍵環節自我管理,對項目實施進度嚴重滯后或難以達到預期績效目標的,及時報備項目管理部門,調整或取消后續支持。
(十三)實施科研項目績效分類評價。科學編制評價指標,優化分類評價流程。績效評價要突出自主知識產權,突出項目成果對經濟社會發展貢獻,突出財政經費的支出績效。
公開競爭研發項目評價指標按三類編制,在項目實施結束后開展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不開展過程評價。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類項目重點評價新發現新原理新方法新規律的重大原創性和科學價值、解決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重大需求中關鍵科學問題的效能、支撐技術和產品開發的效果、代表性論文等科研成果的質量和水平。技術和產品開發類項目重點評價新技術、新方法、新產品、關鍵部件等的創新性、成熟度、穩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轉化應用情況及其在解決經濟社會發展關鍵問題、支撐引領行業產業發展中發揮的作用。應用示范類項目績效評價以規模化應用、行業內推廣為導向,重點評價集成性、先進性、經濟適用性、輻射帶動作用及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
后補助科研項目在項目申報時開展績效評價,將現有的項目主管部門項目評審與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合二為一,統一指標體系,根據評價結果,擇優給予支持。后補助科研項目評價指標突出其貢獻度、成果效益等內容。
穩定支持科研項目評價指標參照公開競爭研發項目和后補助科研項目,根據項目自身特點,納入部門預算整體績效評價。
(十四)嚴格依據合同書開展綜合績效評價。強化契約精神,凡經項目主管部門立項、獲得財政科技專項經費資助的項目,需下達科技計劃或簽訂項目合同書,驗收或績效評價嚴格按照合同書的約定逐項考核結果指標完成情況,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作出明確結論,組織專家評審或咨詢論證不得“走過場”,無正當理由不得延遲驗收。基礎研究和應用技術開發項目要突出科學技術指標的剛性要求,嚴禁成果充抵等弄虛作假行為。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項目實施效果評價,對提交評價的論文、專利等作出數量限制規定,一般有效期不超過3年。項目可在驗收結束后2—3年內進行績效跟蹤評價,重點關注項目成果轉移轉化、應用推廣以及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有關單位和企業要如實客觀開具科研項目經濟社會效益證明,對虛開造假者嚴肅處理,列入誠信黑名單,3年內不得申報承擔財政科技計劃項目。
(十五)加強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績效評價結果應作為項目調整、后續支持的重要依據,以及相關研發、管理人員和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管理部門業績考核的參考依據。對績效評價優良的,在后續項目支持、表彰獎勵等工作中給予傾斜,并實行一定期限免評的制度。要區分因科研不確定性未能完成項目目標和因科研態度不端導致的項目失敗。項目確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等,或因現有水平和條件難以攻克或實現的技術)導致未完成績效指標;或為了鼓勵科研人員大膽探索、寬容失敗,對探索性強、風險高的科研項目,原始記錄證明承擔項目的科研人員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弄虛作假,可允許終止或申請結題。項目承擔單位在評定職稱、制定收入分配制度等工作中,應更加注重科研項目績效評價結果,不得簡單計算獲得科研項目的數量和經費規模。
四、建立健全科研項目管理分級責任擔當機制
(十六)建立相關部門為高校和科研院所分擔責任機制。省科技、教育、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對科研項目資金使用管理監督的制度規范,建立職責明確、分工負責的協同工作機制。項目管理部門應建立自由探索和顛覆性技術創新活動免責機制,對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但因技術路線選擇失誤導致難以完成預定目標的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予以免責,同時認真總結經驗教訓,為后續研究路徑等提供借鑒。項目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要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按照國家、省科技體制改革要求和科技創新規律進行改革創新,合理區分改革創新、探索性試驗、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與明知故犯、失職瀆職、謀取私利等違紀違法行為。對科研活動的審計和財務檢查要尊重科研規律,減少頻次,規范委托中介機構開展的財務檢查或評估。對在檢查中發現與工作對象對相關政策理解不一致時,要及時與省科技、財政、審計或主管部門溝通,調查澄清。
(十七)強化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員的主體責任。主管部門要在崗位設置、人員聘用、內部機構調整、績效工資分配、評價考核、科研組織等方面充分尊重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權限;推進簡政放權,進一步擴大高校、科研院所在基本建設項目、科研儀器設備采購、差旅會議等方面財務自主管理權限。高校和科研院所要根據國家和省科技體制改革要求,制定完善本單位科研、人事、財務、成果轉化、科研誠信等具體管理辦法,強化服務意識,強化科研人員主體地位,在充分信任基礎上賦予更大的人財物支配權,強化責任和誠信意識。制定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實施意見,明確具體操作辦法,完善以信用為核心的事中事后科研監管制度化建設。
(十八)完善鼓勵項目法人擔當負責的考核激勵機制。按照省“三評”改革實施方案,以科研機構評估為統領,協調推進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相關工作,形成合力,壓實項目承擔單位對科研項目和人才的管理責任。項目承擔單位要在認真落實國家及省有關政策規定基礎上,按照權責一致的要求,強化自我約束、自我規范,確認科技改革措施接得住、管得好。主管部門在對所屬高校、科研院所開展考核時,應當將落實國家和省科技體制改革政策情況作為重要內容。對于落實國家和省科技體制改革政策到位、科技創新績效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在推薦和申請國家、省級科技計劃、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專項和人才工程項目、核定績效工資總量、布局建設省科技創新基地、核定研究生招生指標等方面給予傾斜支持。
五、開展基于績效、誠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試點
積極爭取國家相關部委支持中國科技大學、中科院合肥物質科學研究院、合肥工業大學等中央駐皖單位開展基于績效、誠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試點。發揮我省全創改政策效應和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示范帶動作用,進一步深化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改革。省財政、科技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選擇若干創新能力和潛力突出、創新績效顯著、科研誠信狀況良好的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經費管理、科研人員激勵、科研機構評價、知識產權運用等領域開展支持力度更大的先行先試。
(十九)開展簡化科研項目經費預算編制試點。項目直接費用中除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提供明細。進一步精簡合并其他直接費用科目,由科研人員結合科研活動實際需要編制預算并按規定統籌安排使用。項目管理部門要簡化相關科研項目預算編制要求,精簡說明和報表。
(二十)開展擴大科研經費使用自主權試點。加大對基礎研究支持力度,完善對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的長期穩定支持機制,支持省屬本科高校、科研院所安排基本科研業務費。允許試點單位從基本科研業務費等穩定支持科研經費中提取不超過20%作為獎勵經費,由單位探索完善科研項目資金的激勵引導機制。獎勵經費的使用范圍和標準由試點單位在績效工資總量內自主決定,并在單位內部公示。對試驗設備依賴程度低和實驗材料耗費少的基礎研究、軟件開發、集成電路設計等智力密集型項目,提高間接經費比例,500萬元以下的部分為不超過30%,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不超過25%,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不超過20%。對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可進一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間接經費比例。間接經費的使用應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
(二十一)開展科研機構分類支持試點。對納入省級財政部門預算安排的穩定支持科研項目,專項支持不同類型的科研機構自主開展基礎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應用技術研究開發等科研活動,實施差別化的經費保護機制,完善穩定支持和公開競爭經費支持相協調的保護機制。對基礎前沿研究類機構,加大經常性經費等穩定支持力度,適當提高人員經費補助標準,保護合理的薪酬待遇,使科研人員潛心長期從事基礎研究,讓經費為人的創造性活動服務。
(二十二)開展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對于接受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委托項目形成的職務科技成果,允許合同雙方自主約定成果歸屬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項;合同未約定的,職務科技成果由項目承擔單位自主處置,允許賦予科研人員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允許項目承擔單位通過協議定價、技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科技成果價格。積極爭取國家授權,對利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職務科技成果,由單位按照權利與責任對等、貢獻與回報匹配的原則,在不影響國家安全、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探索賦予科研人員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
省科技、財政、教育等相關部門和單位要深化科技管理體制改革,加快職能轉變,優化管理與服務,適時組織開展對科研人員、項目承擔單位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簡政放權等政策落實情況的督查推進。對開展試點的單位要加強跟蹤服務,指導落實相關改革措施。對推進試點工作不力、無法達到預期目標的,及時取消試點資格、終止支持;對證明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及時總結示范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