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
合經區管〔2019〕61號 |
關于印發2019年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產業
扶持政策的通知
區屬各單位:
經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將《2019年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促進新型工業化發展政策》、《2019年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促進服務業發展政策》、《2019年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促進科技創新政策》、《2019年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促進現代農業發展政策》、《2019年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加快多層次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支持政策》、《2019年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加強多層次人才體系建設扶持政策》、《2019年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關于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若干政策》、《2019年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促進總部經濟發展政策》、《2019年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加快樓宇經濟發展支持政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19年4月13日
2019年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加快多層次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支持政策
為支持區內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做強做優,加快開發區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結合開發區實際,制定本政策。
一、資金安排和兌現范圍
1.設立“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專項資金”。專項資金實行總量控制和預算管理。
2.本政策適用于工商注冊、稅務征管及統計關系均在開發區且正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
3.本政策所指金融機構是指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相關機構。本政策所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是指在開發區注冊且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在開發區注冊,投資方向不涉及城建、房地產等領域,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單支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首期實繳出資額(限于貨幣形式)達到50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
二、支持企業上市
(一)鼓勵企業股改
4.對在《合肥市直接融資后備企業信息服務平臺》備案,經區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領導小組審核,進行股份制改造的擬上市、新三板掛牌企業,給予以下補助:
(1)企業改制過程中,同一控制下進行合并、分立、股權轉讓等重組,涉及土地、房產等資產變更、過戶及改制當年應補繳相關稅費時,所產生的開發區經濟貢獻部分,全額補助給企業。
(2)企業改制過程中,通過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股票溢價發行除外)轉增股本,對轉增股本自然人股東,按轉增股本金額的5%給予補助,較高不超過200萬元。
(3)企業改制過程中,實施員工股權激勵的,根據實際發生費用情況,按員工所獲得股權對應凈資產價值的10%給予公司補助,較高不超過50萬元。
(4)擬上市企業與保薦機構簽訂輔導協議之日起三年內,企業營業收入、繳納稅收同比保持增長的,企業每年對開發區經濟貢獻增量部分,全額補助給企業。
以上(1)-(4)項補助按照“借轉補”方式預撥,從撥付首先筆資金后三年內,擬上市企業獲得《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的,上述資金轉為補助;撥付首先筆資金后三年內未獲得首發受理申請通知書的,擬上市企業退回補助資金。
(二)支持企業上市掛牌
5.對完成安徽證監局上市輔導備案的擬上市企業,給予100萬元補助;對獲得安徽證監局輔導驗收報告的擬上市企業,再給予100萬元補助。
此項補助按照 “借轉補”方式預撥,從首先筆資金撥付后兩年內,擬上市企業獲得《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的,上述資金轉為補助;兩年內未獲得首發受理申請通知書的,擬上市企業退回補助資金。
6.對獲得《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的擬上市企業,給予100萬元獎勵。
7.對在境外資本市場成功上市的企業(采取紅籌架構、VIE架構的除外),給予一次性300萬元獎勵,并享受在境內資本市場上市的股改政策。
8.對成功掛牌新三板基礎層的企業,給予50萬元獎勵;對成功掛牌新三板創新層的企業,給予70萬元獎勵。
9.對新落戶我區的上市企業主體或區內企業并購重組異地上市公司且將該上市公司遷至我區的,給予400萬元獎勵;新落戶我區的新三板掛牌企業,給予80萬元獎勵。落戶企業遷出開發區的,需全額退回獎勵。
10.對在區科技局備案并在安徽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科創板培育層或基礎層掛牌的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在科創板精選層掛牌的企業,給予20萬元獎勵。
11.新三板、安徽省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企業轉板上市的,按企業上市獎勵政策補足獎勵差額;安徽省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企業轉新三板掛牌的,按企業新三板掛牌獎勵政策補足獎勵差額。
(三)鼓勵企業融資發債
12.區內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的企業實施再融資,包括配股、增發、定向增發等,且再融資成功一年內,企業使用50%以上融資資金在開發區內進行募投項目建設的,項目實質性開工建設后,按照募投項目投資額(根據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速度)的1‰給予獎勵,獎勵金額較高不超過100萬元。
13.新三板掛牌企業首次進行股權融資且融資投資區域在開發區內范圍內的,按融資額的1%給予獎勵,獎勵金額較高不超過100萬元。
14.對符合第4條政策條件的擬上市、擬新三板掛牌企業,符合海恒擔保公司擔保條件的,給予優先擔保,在政策有效期內,對擔保費給予全額補助,較長不超過三年。
15.區內科技型中小企業成功發債融資且融資投資區域在開發區范圍內,按在開發區項目實際投資額的1.5‰給予獎勵,較高不超過100萬元。
三、支持基金發展
16.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發展獎勵
(1)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實現首先筆收入起五年內,每年按其管理基金實繳出資額2‰給予私募基金管理人獎勵,較高不超過其營業收入的4%。
(2)基金自獲利年度起五年內,公司制基金每年按其實現利潤的4%給予獎勵,有限合伙制基金每年按其自然人合伙人實際分紅的10%給予自然人合伙人獎勵。
(3)基金自設立起五年內,每年按該基金實繳出資額5‰給予其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單支基金不超過3人)人才補貼,較高不超過其當年薪資收入的10%。
以上獎勵資金年補貼金額較高不超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對開發區的經濟貢獻。
17.對2019年起新落戶開發區的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實繳出資額(限于貨幣形式)合計達到5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基金正式運行首先年給予私募基金管理人50萬元獎勵。
18.引導基金支持企業發展(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完成與開發區約定返投比例的除外):
(1)基金當年投資開發區內企業達到2000萬元以上且投資期限已滿3個月的(如管理多只基金,可合并計算,下同),按不超過其實際投資額的2%給予獎勵;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按不超過3%給予獎勵。獎勵金額較高不超過300萬元,專項用于獎勵私募基金管理人。
(2)基金投資的企業2019年新落戶開發區,符合開發區產業發展政策且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在開發區實際運營滿1年后,按企業實際到位資金的2‰給予私募基金管理人獎勵,每個項目較高不超過100萬元。
四、支持中小企業融資
19.設立風險資金池為企業提供增信
設立高企貸、科技保險貸風險資金池,合作銀行按照資金池資金數額的10倍安排信貸資金。
20.財政金融產品補貼
(1)科技保險貸保費補貼
對按照《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保險貸管理辦法》文件要求,成功辦理科技保險貸業務的企業給予以下補貼:(一)對.高新技術企業,省、市、開發區、企業按照3:3:2:2的比例分擔保費;(二)對非.高新技術企業,開發區、企業按照2:8比例分擔保費。單個企業年保費補貼較高不超過5萬元。
(2)稅融通貼息
對按照《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稅融通管理實施細則》規定,成功辦理稅融通貸款的企業,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進行貼息,單個企業貼息年累計不超過20萬元。
(3)續貸過橋業務補貼
對按照《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續貸過橋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規定,成功辦理、依法合規使用并及時歸還續貸過橋資金的企業,7天內還款的免收利息費用,并按企業實際支付續貸過橋總費用的50%給予補貼,單筆補貼較高不超過5萬元。
五、營造良好金融服務環境
21.對扶持企業發展金融機構的獎補
(1)融資擔保公司為開發區內企業提供稅融通業務,年化擔保費率不超過1%的,按照其全年在開發區內開展稅融通業務總額的0.2%給予補貼。
(2)對按照《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高企貸管理辦法》為開發區內企業提供高企貸的銀行,給予以下補貼:(一)由企業提供資產抵押或擔保公司擔保的,按基準利率10%給予補貼;(二)由資金池作為擔保的,按基準利率30%給予補貼;(三)純信用類貸款的,按基準利率40%給予補貼。
(3)對按照《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保險貸管理辦法》為開發區內企業提供科技保險貸產品支持的銀行,按照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20%給予補貼。
(4)對銀行、融資擔保公司向開發區內企業提供財政金融產品總量進行年度綜合考核,對綜合考核居于前列的銀行、融資擔保公司給予表彰獎勵。
22.優化金融服務環境
(1)在開發區內新設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典當行、商業保理等類金融機構,按照實繳注冊資本金的2%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金額較高不超過200萬元。
(2)新引進獨立核算的金融機構(含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符合一定條件并經認定的金融專業服務機構(含信用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等),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三年內按照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助,補助總額較高不超過其對開發區的經濟貢獻。
(3)對開發區內依法合規經營、年度考核合格、融資擔保放大倍數達到5倍及以上的融資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增速超過全市小額貸款公司平均貸款增速且不良貸款水平在全市小額貸款公司平均不良貸款水平以下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
六、附則
23.本政策具體實施細則及有關說明另行制定。
24.符合本政策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開發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予以追回;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25.本政策第21(4)條申報企業工商注冊地范圍為合肥市內。
26.本政策由財政局會同科技局負責解釋,監察室負責加強對策執行的監督。
27.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本政策實施過程中,如遇上級部門有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