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通知公告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加大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力度,規范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發揮行政裁決化解知識產權糾紛的“分流閥”作用,有效維護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根據《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關于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加強行政裁決工作的意見》,安徽省市場監管局起草了《安徽省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2年7月13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修改完善意見:
1.電子郵件:yijianshijicheng@126.com
2.傳真:0551-63356981
3.信函:合肥市延安路13號,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保護處 郵編230051
附件:《安徽省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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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7日
附件
安徽省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
實施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加強行政裁決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8〕75號),規范全省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行為,確保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的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安徽省專利條例》《安徽省知識產權保護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侵權行為,是指在專利權有效期內,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又無法律依據,以生產經營為目的的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因專利侵權行為引起的糾紛為專利侵權糾紛。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是指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根據法律法規授權,對專利侵權糾紛進行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全省縣級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發生專利侵權糾紛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處理。
第五條 省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復雜、有較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對行政區域內具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進行督辦,對有關案件進行公開掛牌督辦。對于跨市的重大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省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指定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屬于《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規定的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的,報請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行政裁決。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雙方共同上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省、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履行合法、完備的手續,可以在轄區內統籌調配辦案力量。
上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將下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提級辦理。下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不宜由自己管轄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報經上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同意后,可以移送上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第六條 專利侵權糾紛的當事人請求行政裁決的,可以依法向侵權行為地或者被請求人所在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理請求,一律受理并登記立案。對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決定是否立案。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發現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不屬于該部門管轄的,不予立案。若立案后發現不屬于管轄范圍的,應作撤案處理。同時,應當將案件線索移送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移送前告知請求人。
受移送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受理或者立案。受移送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其管轄的,應當報請雙方共同上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立案并通知請求人,同時指定 3 名或者 3 名以上單數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辦案人員組成合議組辦理案件。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經批準,立案期限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請求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書面通知載明理由。征得請求人同意的,可以對侵犯其同一專利權的案件合并處理。
第七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立案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將請求書及其附件的副本送達被請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 15 日內提交答辯書并按照請求人的數量提供答辯書副本。 被請求人提交答辯書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請求人。
被請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處理。
第八條 ?請求對專利侵權糾紛進行行政裁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三)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
(四)有證據證明被請求人涉嫌實施了專利侵權行為;
(五)屬于受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受案和管轄范圍;
(六)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訴,并且雙方沒有約定其他糾紛解決方式。
第九條 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或撤回處理請求以外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作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認定侵權行為是否成立;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第十條 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并記入案卷:
(一)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辦案的。
當事人也有權申請辦案人員回避。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應當說明理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自申請回避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是否回避的決定,并記入案卷。
第十一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于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卷宗材料齊全,且被請求人放棄答辯或承認事實的案件,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裁決決定。
第十二條 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書面審理指的是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時,對立案時請求人已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經組織當事人陳述和質證后,書面作出行政裁決的一種審理機制。
第十三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可以根據案情需要決定是否進行口頭審理。口頭審理庭的設置設施,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確定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至少在口頭審理3個工作日前向當事人發出相關通知文書,通知進行口頭審理的時間、地點等事項,并要求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交通知文書回執。口頭審理的時間、地點一經確定一般不再改動,遇特殊情況需要改動的,應當提前通知雙方當事人。具備相關技術條件的可以在線口頭審理。
專利侵權糾紛請求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口頭審理的,視為撤回請求;被請求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可以缺席審理。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的,或者未經允許中途退出的,對請求人按撤回請求處理,對被請求人按缺席處理。口頭審理應當公開進行,但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等規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對庭前準備充足、證據收集全面、庭審調查清晰的案件,口頭審理結束后,可以當庭作出裁決。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對存在下列事實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直接予以認定:
(一)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明確承認的;
(二)公眾所知的現有技術;
(三)自然規律及定理;
(四)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五)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七)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第十五條 ?符合以下情形的,當事人可以書面申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取證:
(一)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
(三)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
根據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也可以依法調查或者檢查。
第十六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調查收集有關證據。辦案人員在調查或者檢查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其行政執法證件,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與涉嫌專利侵權行為有關的情況;
(二)對當事人涉嫌專利侵權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三)檢查與涉嫌專利侵權行為有關的產品。
在調查或者檢查時,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予以協助、配合,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阻撓。
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上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將相關案件調查工作委托下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式。案件結案后,需要退還當事人的,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領回。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又無法進行抽樣取證的情況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進行登記保存,并在 7 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復雜技術問題,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委托或組織檢驗鑒定。
第十八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建立知識產權技術調查官制度。各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支持技術調查官參與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提出技術調查意見。相關技術調查意見可以作為合議組認定技術事實的參考。
第十九條 ?案件辦理過程中,請求人提出申請追加被請求人的,如果符合共同被請求人條件,辦案部門應當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當事人,不符合共同被請求人條件但符合請求條件的,應當駁回追加申請,告知請求人另案提出請求。
被請求人提出追加其他當事人為被請求人的,應當告知請求人。請求人同意追加的,裁定準許追加。請求人不同意的,可以追加其他當事人為第三人。追加被請求人或第三人的請求應當在口頭審理前提出,否則不予支持。 追加當事人應完善執法文書,履行行政程序。
第二十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中止案件辦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也可以依職權決定中止案件辦理:
(一)被請求人申請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并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的;
(二)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處理的;
(三)一方當事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審理的;
(六)該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七)其他需要中止處理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不中止案件處理:
(一)請求人出具的檢索報告或專利權評價報告未發現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存在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缺陷;
(二)無效宣告程序已對該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作出維持有效決定的;
(三)當事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成立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撤銷案件:
(一)立案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
(二)在行政裁決期間,有關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可以終止案件辦理。有證據證明宣告上述權利無效的決定被生效的行政判決撤銷的,權利人可以另行提起請求;
(三)請求人撤回處理請求的;
(四)請求人死亡或注銷,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處理請求的;
(五)被請求人死亡或注銷,或者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撤銷案件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對專利侵權糾紛實行先行調解制度。根據當事人自愿原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促進雙方當事人相互諒解,達成協議。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制作調解協議書,加蓋其公章,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調解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和他人利益。
第二十四條 ?經當事人同意,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對專利侵權糾紛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第二十五條 ?在行政裁決過程中,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調解中已確認的無爭議事實,無需當事人再次舉證,但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或者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原確認事實的,應當要求當事人重新舉證。
第二十六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因案件復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結案的,經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中止、公告、檢驗鑒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述案件辦理期限。檢驗鑒定期限起算點以案件承辦機關委托或準予鑒定之日起算。
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結案的,經批準繼續延期的,應當同時確定延長的合理期限。
第二十七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應當制作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書,并加蓋公章。
行政裁決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根據需要通知有關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協助配合及時制止侵權行為。
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裁決的執行。被請求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送達文書應當按照“直接送達和郵寄送達為主,留置送達為補充,公告送達為最后手段”的原則,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在管理專利工作部門官方網站網上公告送達。網上公告送達,應當制作送達回證,將公告網頁頁面采用帶日期、帶網址的方式全部打印,由案件承辦人員簽名并注明日期,粘貼在送達回證上。實行網上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行政裁決作出后,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公開有關專利行政執法案件信息具體事項的通知》及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行政裁決公開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刪除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后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 各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推動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專業調解組織建立并落實行政裁決告知制度,引導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積極告知行政裁決渠道,聯合推進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示范建設。
第三十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加大對大型展會和電子商務領域發生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督辦工作力度。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省司法廳按職責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