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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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世界領先科技園區 進一步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政策舉措》業經管委會2022年第16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2年11月18日
建設世界領先科技園區 進一步支持
??科技創新若干政策舉措
一、支持高能級創新平臺建設
1.聚焦科技成果轉化和重點產業發展,加快建設一批高水平新型研發機構,每年對符合條件的新型研發機構,根據雙向約束原則,給予適當運行、研發經費支持,主要用于保障基本運行、人才培養、研發及產業化等,支持資金每年最多不超過1000萬元,最高給予5千萬支持。
2.支持企業建設創新聯合體,鼓勵領軍企業聯合高校院所、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等組建創新聯合體,開展重大項目研發、科技成果轉化及產業化,強化共性技術供給,經認定后,每年給予最高30%的研發經費補貼,連續支持三年,每個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二、支持引進高層次人才團隊
1.支持擁有科技成果的“雙一流”建設高校、中科院研究所、國字號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員在高新區創辦企業,經認定后,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分期予以政策支持,累計最高支持500萬元,其中落地后給予最高100萬元創業啟動資金。同時,給予三年最高500平方米的孵化載體補貼支持,以合創券形式三年給予最高15萬元專業創業服務支持,視項目情況可獲得股權融資支持,優先推薦參與園區科技金融產品,獲得金融機構的貸款支持并享受一定貸款貼息。
2.支持引進科技領軍人才,征集符合未來產業方向,企業亟需的關鍵技術崗位,發布全球引才需求榜,經認定最高給予100萬元資金資助。
三、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1.支持企業實施科技成果產業化,對于技術成果交易、產學研合作給予政策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補貼 50 萬元。
國內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向區內企業轉讓科技成果,直接轉讓按當年實際支付額10%給予補貼,許可實施按前 3 年許可費用 30%給予補貼,作價入股按實際發生知識產權評估費用50%給予補貼;企業與高校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等產學研合作,按當年度企業實際支付合同費用的1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補貼 50 萬元。
2.支持企業加大科研投入,按照“精準施策”原則,劃分企業類型,分梯度激勵企業增加研發投入,單個企業每年研發費用最高補貼100萬元。
對首次認定的區級高企、雛鷹企業研發費用,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0萬元;對當年評定的瞪羚培育企業、瞪羚企業,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00萬元;對省級及以上專精特新企業,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00萬元;對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和重點研發計劃等科技計劃項目的高成長企業、專精特新企業,按項目所獲國家撥款額的10%給予配套補貼,單個項目每年最高補貼50萬元。
3.“雙一流”高校、中國科學院各分院、國字號科研院所牽頭組建的新型研發機構正式聘任(不含兼職)的教師及研究人員作為原始股東,以現金方式出資并持有企業股權,在新型創新組織內創辦的科技型企業,按不超過其現金出資額度的20%申請專項資金獎勵,單個企業最高獎勵50萬元,獎勵資金須用于企業運營及產品研發。
四、支持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1.對于高新區重點產業領域的“卡脖子”技術清單,以定向委托、揭榜掛帥、“賽馬”等方式支持,對成功立項的項目,高新區采取無償資助方式,給予單個項目最高500萬元配套支持。
2.圍繞人工智能和信息技術應用創新重點方向,實施關鍵核心技術創新攻關項目,按實際完成項目投資總額(經認定的設備購置、委托開發試制投資和研發人員工資總額)的30%給予補助,單個項目最高補助500萬元,單個項目省市區三級配套支持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五、支持創新型領軍企業發展
圍繞企業由小到大的成長路徑,加大分類引導精準支持,分梯次對“國家高企-高成長企業-專精特新企業-雙五企業-上市企業”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
國家高企:對當年新增的國家高企,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通過國家高企復審的企業,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
高成長企業:對當年已完成股權融資的雛鷹企業、瞪羚培育企業、瞪羚企業,按融資額進行配套獎勵,單個企業最高獎勵100萬元;對當年實際繳納稅收超300萬元,且對區貢獻增長30%以上的瞪羚企業,按對區貢獻增量部分給予一定比例獎勵,單個企業每年最高獎勵200萬元;當年評定為潛在獨角獸企業,經評估認定后,最高可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獎勵;對于當年評定為獨角獸企業,經評估認定后,最高可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專精特新:對國內細分市場占有率首次排名前三,且主營業務收入超過5000萬元的省級及以上專精特新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
雙五企業:對首次認定“雙五”區內企業,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連續3年認定再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的50%獎勵給團隊。
六、支持創新創業孵化服務
加大對“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入孵企業的房租補貼力度,分梯度給予房租補貼,補貼期限最高不超過3年;對新建的孵化載體,根據運營情況給予裝修運營補貼;對爭先創優的孵化載體,最高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七、支持科技金融服務支撐
1.設立未來產業成果轉化基金,保障高校院所優質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應投盡投”,提高基金風險容忍度至50%。
2.創新金融產品,制定針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方式和差別管理政策,實現弱擔保、低成本、高效率,經認定的金融產品,給予風險補償、貼息等專項支持。
八、支持科技成果場景示范應用
1.支持關鍵領域“補短板”、填補國內(國際)空白、技術水平國內(國際)首創的技術產品,每年擇優給予不超過3個首創產品研制單位資金支持,采取后補助方式,按照首次進入市場合同(前5個合同中任選1個)金額30%比例。每家企業每年國際首創產品支持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國內首創產品支持金額不超過50萬元,支持資金須用于企業開展首創產品迭代創新和產業化。與省市區三首政策不重復享受。
2.搭建“互聯網+兩創產品應用推廣服務”平臺,每年安排2000萬元用于區級兩創產品示范推廣,對采購納入區級兩創目錄的產品或服務的園區企業,合同執行完畢后,分別按采購產品金額的5%、采購服務金額的10%,給予采購企業最高100萬元的補貼。
九、提供項目全生命周期服務
支持高層次人才團隊落地發展,配備專業化項目管家團隊,給予相應的子女入學、人才公寓、醫療保障等人才保障政策,為人才團隊提供差異化、精準化科創服務,打造一流創新創業生態。
本政策執行期限暫定為2022年1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本政策涉及的扶持政策,同類型政策參照執行《合肥高新區建設世界領先科技園區若干政策措施》的政策規定,新增政策另行制定相關實施細則。政策實行一年一評估、一年一完善,具體由高新區科技局會同高新區財政局解釋實施。
附件:1.支持引進高層次人才團隊實施細則
2.支持科技成果場景示范應用實施細則
附件1
合肥高新區支持引進高層次人才團隊認定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快引進、集聚高層次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團隊),加快建成世界領先科技園區,根據《建設世界領先科技園區進一步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政策舉措》等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進一步加大高層次人才團隊創新創業推進力度,按照合肥高新區新興產業發展要求和未來產業前瞻布局,每年引進一批擁有原創性、引領性、標志性成果的高層次人才(團隊)。
第三條 高層次人才團隊項目認定標準:
1.項目創新方向處于世界前沿、全國領先,市場前景廣闊,項目團隊的創新水平居國內領先,團隊帶頭人擁有獨立有效的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能夠促進企業自主創新、技術升級并且產權明晰的核心技術成果。
2.圍繞國家科技發展前沿和園區新興產業發展戰略需求,重點支持人工智能、量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醫藥等領域的項目,優先支持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發達國家院士、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等,重點支持“雙一流”建設高校、中科院各分院、國字號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員在園區領銜創辦的法人單位。
特別優秀的項目可適當放寬條件。
第四條 高層次人才團隊項目認定條件:
1.團隊成員由領軍人才和相關核心成員組成,領軍人才為“雙一流”建設高校、中科院各分院、國字號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員且參考合肥市高層次人才分類認定辦法C類以上管理的人才,核心團隊一般不少于3人(含領軍人才)并具有博士學位;領軍人才具有3年以上研發、管理工作經歷或自主創業經歷,并取得顯著業績;團隊成員合作穩定,專業結構合理,具有關聯性和互補性。
2.項目團隊領軍人才為企業主要創辦人和股東,本人股權占比一般不低于30%或為企業第一大自然人股東;團隊核心成員應全職或占股,在企業擔任高管或關鍵研發項目負責人及以上崗位。整個項目團隊實繳現金在企業實收資本中的現金出資不少于50萬元。
3.實施的項目具有自主知識產權,且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一是能夠有效解決產業核心技術、共性關鍵技術和“卡脖子”技術;二是技術成果達到國際先進或國內領先水平;三是項目已獲得機構投資者的投資;四是具有優秀的市場前景和產業化潛力,且能夠在未來3年內實現產業化,具有顯著的發展潛力和引領作用。
4.在合肥高新區成立企業或企業在合肥高新區成立時間在2020年1月1日以后,院士領銜的項目、產業化已有重大突破項目及其他特別優秀項目,報經管委會同意后政策及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五條 高層次人才團隊項目扶持政策:
1.結合認定標準及認定條件相關情況,且為“科大硅谷”項目庫星級項目,可以分三年期給予項目政策支持,前置政策資金最高支持500萬元,其中落地后給予最高100萬元創業啟動資金。
2.對獲得前置政策支持的項目,可以分別給予三年最高500平方米的孵化載體補貼支持,以合創券形式三年給予最高15萬元專業創業服務支持,視項目情況可獲得股權融資支持,優先推薦參與園區科技金融產品,獲得金融機構的貸款支持并享受一定貸款貼息。
3.支持高層次人才團隊落地發展,配備專業化項目管家團隊,給予相應的子女入學、人才公寓、醫療保障等人才保障政策,為人才團隊提供差異化、精準化科創服務,打造一流創新創業生態。
第六條 高層次人才團隊項目政策審定流程:
1.根據項目認定標準及認定條件情況,且為“科大硅谷”項目庫星級項目,申請享受高層次人才團隊項目政策,由洽談部門報經“科大硅谷”領導小組辦公室月度專題會審議,由管委會分管領導主持,A類招商部門、財政局、人事勞動局、紀工委、審計中心部門參加,對申請項目認定標準、條件情況進行會審,形成統一意見后按照常規程序履行招商引資項目會簽程序,并將月度專題會會議紀要作為附件。
2.前置政策資金超過500萬元,或前置政策資金未達到500萬元但月度專題會部門未形成統一意見,應報主任辦公會同意和批準后擬定項目合作協議并推進實施。
第七條 高層次人才團隊項目實施管理:
1.高層次人才團隊項目的履行和監督原則上按照《合肥高新區招商引資協議管理辦法》執行。
2.項目實施過程中,高層次人才團隊項目負責人不得變更。落地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出終止項目的申請。
(1)人才、團隊已離職離崗的;
(2)創業企業股權、管理團隊等發生重大變更,人才不再是創業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大股東的;
(3)企業已注銷、搬離,或項目無法按計劃正常實施的。
3.建立創新盡職免責機制。對已經勤勉盡責、未謀私利,但因技術路線選擇失誤或其他不可預見原因,導致未完成項目任務目標的人才及企業予以免責,不作負面評價。
4.高層次人才團隊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如有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等違反科研誠信行為的按照合肥市科技信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八條 其他事項:
1.高層次人才團隊項目的部分審定條件,可在“科大硅谷”領導小組辦公室月度專題會審議后,企業設立之后、招商引資合同簽訂之前達到認定條件的要求。
2.有異地遷入的高層次人才團隊項目,企業設立時間以遷入合肥高新區的時間為準。
3.項目領軍人才不能重復成立企業,享受同類項目支持。
4.存在無營業收入、無稅收繳納、無人員社保、無固定場所等經營異常信息、違反承諾、弄虛作假、重復申報等行為的企業,不予兌現政策,并列入信用記錄;騙取資金的,予以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獲得政策支持的企業若工商、稅務、統計關系任一項遷出本區,須全額退還政策資金。
第九條 本管理辦法執行期限暫定為2022年1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具體由高新區科技局會同高新區財政局解釋實施。
附件2
合肥高新區科技成果場景示范應用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支持關鍵領域“補短板”、填補國內(國際)空白、技術水平國內(國際)首創的技術產品,推動一批先進技術成果落地示范應用,助力世界領先科技園區建設,根據《建設世界領先科技園區進一步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政策舉措》等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支持的企業和單位:工商、稅務、統計關系均在合肥高新區(為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等業務的金融、類金融機構除外),財政收入級次在高新區,并在高新區持續經營。所有涉及的項目應符合重點產業發展導向,除另有規定外,均以獨立法人計。
第三條 鼓勵支持企業首創產品進行規模化示范應用。支持屬于關鍵領域“補短板”、填補國內(國際)空白、技術水平國內(國際)首創的技術產品(統稱為首創產品)實現示范應用。
第四條 認定條件:
1.產品屬于國內(國際)首次研制,在同類產品中達到國內或國際領先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未來可以產生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
2.產品知識產權明晰,申報單位擁有該產品關鍵核心技術的自主知識產權。
3.申報單位可選擇產品前5個合同中任選1個進行項目申報,已成熟商業化的產品不予支持。
4.合同須為自項目申報之日起近1年內簽訂的合同(以合同簽訂日期為準)。
第五條 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后補助方式,根據產品應用效果,按照首次進入市場合同(前5個合同中任選1個)金額30%比例,擇優給予首創產品研制單位資金支持。每家企業每年國際首創產品支持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國內首創產品支持金額不超過50萬元。支持資金用于企業開展首創產品迭代創新和產業化。
第六條 管理實施:
1.科技局牽頭組織專家對申報企業的認定條件進行集中評審;
2.根據專家集中評審結果排序情況,擇優對前三名的首創產品研制單位給予資金支持;
3.評選結果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4.擬支持項目及金額報政策兌現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七條 其他事項:
1.與省市區三首政策不重復享受。同項目同類政策在享受上級政策支持的基礎上按從優、從高、補差、不重復的原則執行。
2.存在無營業收入、無稅收繳納、無人員社保、無固定場所等經營異常信息、違反承諾、弄虛作假、重復申報等行為的企業,不予兌現政策,并列入信用記錄;騙取資金的,予以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獲得政策支持的企業若工商、稅務、統計關系任一項遷出本區,須全額退還政策資金。
3.對項目各項考核指標原則上不包括關聯方交易。
第八條 本管理辦法執行期限暫定為2022年1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具體由高新區科技局會同高新區財政局解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