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通知公告
個體工商戶是重要的市場主體,事關經濟繁榮和民生就業。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實《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持續深化“一改兩為”,促進全省個體工商戶持續健康發展,省市場監管局牽頭,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稅務局、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保監局起草了《關于進一步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ahgsjgsc@sina.com,郵件主題請注明“《個體工商戶發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見”。
二、通過信函郵寄至合肥市包河區延安路13號安徽省市場監管局個私經濟監管處(郵政編碼:230051),并在信封上注明“《個體工商戶發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3年3月22日。
附件:《關于進一步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 2023年3月14日
關于進一步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見稿)
個體工商戶是重要的市場主體,事關經濟繁榮和民生就業。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實《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持續深化“一改兩為”,促進全省個體工商戶持續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成本
1. 延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按照國家部署,對以單位方式參保的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延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至1%的政策1年。(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 階段性實施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申請享受執行到2022年底的階段性緩繳養老保險費的,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補繳,補繳期間免收滯納金。以單位名義參保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申請緩繳的養老保險費可在緩繳結束次月至2023年6月底前一次性或分批補齊,申請緩繳的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在緩繳期滿后的一個月內補齊,補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3. 優化參加社會保險方式。放開個體工商戶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戶籍限制,允許個體工商戶在注冊地、居住地、戶籍地自主選擇參保地,并在國家規定上下限內自主選擇繳費基數。(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4. 降低水電氣及經營場所使用成本。對確因流動資金緊張、繳費確有困難的個體工商戶,實行3—6個月欠費不停水、不停電、不停氣政策,并免收在此期間產生的滯納金。優惠政策延續到2023年12月31日。鼓勵各地對個體工商戶水電氣費用給予補貼。要采取有效措施,為個體工商戶增加經營場所供給。(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5. 強化保險保障作用。引導省內保險機構進一步豐富保險產品供給,為個體工商戶提高生命、健康、意外等風險保障。支持個體工商戶積極參加個人養老金。鼓勵保險機構為個體工商戶提供繳費門檻低、繳費靈活、收益穩健的養老保險產品。(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安徽銀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6. 擴大保險覆蓋面。引導安徽保險機構加快數字化轉型升級,有效落實民生類保險的整體定價普惠導向和新市民等群體扶持傾向,加強公眾責任保險、新型家財險、房屋質量保險、城市定制型商業醫療保險等險種有效供給,便捷承保理賠流程,積極幫助個體工商戶開展風險管理,助力經濟社會平穩安全高效運行。發揮保險助企紓困作用,鼓勵為經營困難的個體工商戶采取減費讓利、合理緩交保費和保險延期等服務舉措。加強對貨運司機等重點群體的保險保障力度。(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安徽銀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大個體工商戶金融扶持力度
7. 降低支付手續費用。鼓勵銀行為個體工商戶在同一銀行開立的首個(或指定一個)單位結算賬戶開戶手續費實行不低于5折優惠,免收單位結算賬戶管理費和年費;對一定金額以下的對公跨行轉賬匯款實行收費優惠,取消支票工本費、掛失費,取消本票和銀行匯票手續費、工本費、掛失費。支持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落實支付手續費其他減免政策。上述措施中,票據業務執行期限為長期,其余措施執行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8. 提供更多信貸支持。持續開展“貸動小生意 服務大民生”金融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專項活動,引導金融機構不斷改進對個體工商戶的金融服務。充分運用支農支小再貸款、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工具等政策,引導符合條件的地方法人銀行持續增加對個體工商戶的信貸投放。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個體工商戶特點,開發專屬信貸產品,推廣隨借隨還貸款模式,擴大信用貸款和首貸戶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創新信貸產品和服務,降低融資成本,為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量身定做金融產品。(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安徽銀保監局、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9. 減少融資成本。進一步發揮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對貸款利率的指導性作用,引導金融機構將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下行效果充分傳導至個體工商戶貸款利率,促進個體工商戶綜合融資成本穩中有降。(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0.實施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政策。落實創業擔保貸款支持政策,對符合條件的重點就業群體,鼓勵各市縣按照相關政策給予創業擔保貸款和財政貼息支持。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對創業擔保貸款和享受財政貼息支持的個體工商戶進一步減免擔保費用。符合條件的重點群體登記注冊個體工商戶,可申請最高5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并按規定給予貼息。對無不良信用記錄的創業對象申請10萬元及以下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免除反擔保要求。(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1.便利外匯業務線上辦理。鼓勵符合條件的銀行,憑線上電子訂單等交易電子信息,為開展貿易新業態的個體工商戶提供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便利化服務,支持個體工商戶參與國際貿易,積極“走出去”。(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合肥中心支行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減輕個體工商戶稅費負擔
12.減免檢驗檢測費用。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直屬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他部門所屬國有檢驗檢測技術機構,對全省個體工商戶委托的產品質量檢驗、計量檢測和特種設備檢驗費用減半收取。執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13. 持續落實留抵退稅政策。對符合退稅條件的個體工商戶,繼續實施留抵退稅政策。執行期限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省稅務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4. 頂格實施“六稅兩費”減免政策。對個體工商戶應納的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減按50%征收。執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簽訂的買賣合同不征收印花稅。(省稅務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5. 頂格實施重點群體稅收減免政策。脫貧人口、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執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稅務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6. 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繳增值稅。執行期限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省稅務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7. 實施契稅優惠政策。對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將其個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到個體工商戶名下,或個體工商戶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經營者個人名下,免征契稅,不征土地增值稅。(省稅務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8. 持續落實其他增值稅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個體工商戶銷售自產農產品,從事蔬菜、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批發、零售,銷售農藥、農膜、農機等農業生產資料,從事圖書批發、零售,轉讓著作權,銷售自建自用住房,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等,可以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省稅務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優化個體工商戶發展環境
19. 加大涉企違規收費治理力度。聚焦水電氣暖、地方財經、金融、中介機構、行業協會等重點領域,繼續深入開展涉企違規收費專項整治,重點治理、規范、查處落實降費減負政策不到位、不按要求執行惠企收費政策以及違規亂收費等行為,進一步減輕個體工商戶負擔。建立健全涉企收費公示制度。(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省住建廳、省民政廳、省銀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0. 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加大對公用企業壟斷突出問題的整治力度,保障個體工商戶等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市場競爭。組織開展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專項執法行動,糾正有關部門限定交易等行為,為個體工商戶拓展發展空間。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專項督查,清理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1. 助力線上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個體工商戶應用直播電商、社區電商、社交電商等模式,拓寬銷售渠道,實現線上線下經營融合發展。積極引導平臺經營者在入駐條件、服務規則、收費標準等方面,為個體工商戶線上經營提供支持。指導督促平臺企業優化個體工商戶入駐條件,公開公示服務規則,開展公益培訓,提升入網個體工商戶市場競爭力。精選100家代表性入網經營個體工商戶,動態收集個體工商戶迫切需求,促進平臺企業與個體工商戶良性互動、共同發展。(省市場監管局、省商務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2. 規范監管執法行為。實現涉企重大政策合法性審查全覆蓋。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采取非強制手
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按照過罰相當原則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護個體工商戶的財產權和經營自主權等合法權益。(省市場監管局、省司法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3. 優化信用監管服務舉措。推進個體工商戶年報改革,優化登錄方式,精簡報告事項,完善年報設置,便利信用修復。對首次未按時報送年度報告但已改正的個體工商戶,免予行政處罰。建立信用懲戒緩沖機制,對因疫情等影響未在登記的經營場所經營,但可通過其他方式聯系且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個體工商戶,引導其采取變更經營場所等方式糾正違法行為,經合理說明理由,可以暫不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堅決避免隨意檢查、多頭檢查、重復檢查,減少對個體工商戶正常經營的干預。(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為個體工商戶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24. 優化市場準入服務。強化政策指導,支持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開展“個轉企”便利登記探索。編制全省統一的個體工商戶登記規范和審查標準,指導各地抓好落實。健全市場主體歇業制度,深化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登記改革。加大自助終端設備投放力度,提供智慧審批服務。推進個體工商戶開辦和退出“一件事一次辦”改革,嚴禁違法違規設置市場準入條件,嚴禁以備案、登記、行政確認、征求意見、聯合評估、會商等方式變相設置行政許可事項,著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抓好港、澳、臺居民申辦個體工商戶政策落實。(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5. 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將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用工、民辦非企業單位用工以及靈活就業人員納入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范圍,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技能崗位工人可按規定參加企業新錄用人員崗前技能培訓和崗位技能提升培訓,靈活就業人員可按規定參加就業技能培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6.支持退役軍人創業。按照“政府推動、市場引導、社會支持”的原則,在全省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載能力強、具有示范和帶動效應的專業化園區,為退役軍人提供良好的創業環境和創業服務,鼓勵退役軍人從事個體經營。建設用好退役軍人創業園,按規定給予補助。在國家規定時間內,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執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稅務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7. 強化知識產權能力。支持省內知識產權服務窗口和快保護機構向個體工商戶提供知識產權政策咨詢、專利商標申請注冊、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等服務。持續開展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行動,進一步加強對個體工商戶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保護。(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8. 加強質量幫扶。聚焦個體工商戶質量管理需求,深入開展質量基礎設施助力紓困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專項行動,綜合運用質量管理、計量、標準、檢驗檢測、認證認可、品牌建設等質量基礎設施要素資源,把個體工商戶納入質量基礎設施“一站式”服務、“計量服務中小企業行”、質量技術幫扶“提質強企”行動等活動服務范圍,為個體工商戶提升質量管理能力、質量競爭力提供專家咨詢和幫扶服務。(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9. 提供便捷高效的公證、仲裁等法律服務。推動公證、仲裁等法律服務進駐市縣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和鄉鎮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加強公證和仲裁宣傳,開展專項法律服務。優化涉個體工商戶公證服務方式,對擴大融資、資金周轉、債務償還等事項,安排公證員“一對一”全程跟蹤服務,做到當日受理、及時辦理、快速出證。組織各仲裁委開展實地走訪和仲裁開放活動,引導個體工商戶將仲裁列為解決糾紛的首選方式,發揮仲裁協商解決爭議的優勢,提高快速結案率、自愿和解率和自動履行率。(省司法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30. 發揮各級協會的橋梁紐帶作用。搭建個體民營企業協會與個體工商戶的溝通平臺,暢通個體工商戶反映問題、政策訴求渠道,開展個體工商戶發展狀況跟蹤調查,對個體工商戶開展數字化幫扶培訓,成立安徽個體民營企業人才培訓基地,為個體工商戶提供就業創業培訓和新業態從業技能培訓。(省市場監管局、省個體民營企業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以上政策措施各有關單位要按省委、省政府“免申即享”“即申即享”有關要求做好兌現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