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
各縣(區)財政部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各融資擔保機構:
根據《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繼續實施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降費獎補政策的通知》(財建〔2021〕106號)和《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關于繼續實施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降費獎補政策的通知》(皖財企〔2021〕437號)精神,為確保切塊下達至我市的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降費獎補資金(下稱“獎補資金”)管理規范、安全和高效,有效發揮獎補資金的引導、激勵作用,特制定本獎補資金管理使用方案。
一、政策實施目標和支持對象
2021—2023年,利用當年度省財政切塊下達至我市的獎補資金,對擴大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規模、特別是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費率等政策引導性較強、效果較好的融資擔保機構進行獎補。當年獎補資金規模具體結合上一年度各融資擔保機構新增小微企業年化擔保金額、小微企業年化擔保費率等因素分配。失信融資擔保機構不在政策支持范圍之內。
小微企業是指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等部門聯合制發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不包括房地產行業、金融行業和投資與資產管理類、地方政府投融平臺類、地方國有企業資本運營平臺類企業。
切塊資金通過直接補助、績效獎勵等方式,獎補至融資擔保機構。得到獎補資金的融資擔保機構要充分發揮獎補資金的激勵作用,切實擴大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特別是單戶貸款1000萬元及以下的擔保、首貸擔保和中長期貸款擔保業務規模,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費率,同時,積極拓展創新型小微企業擔保業務。同一主體同一支持方向不得重復申報省級財政資金。
二、申報條件
獎補資金分配的基礎數據信息來源于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信息報送系統”(http://coids.miit.gov.cn,以下簡稱“報送系統”),以符合條件的相關數據信息作為測算依據。獎補資金支持的擔保機構限定于在“報送系統”中及時全面填報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相關數據信息的蚌埠市融資擔保機構,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 依法在蚌埠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取得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在報送系統中按要求定期報送數據。
2. 工商注冊登記、連續經營1年及以上,無不良信用記錄。
3. 擔保機構開展的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業務管理規定及產業政策,融資資金應用于企業正常經營。
4. 上一年度擔保機構新增小微企業年化擔保費率不超2%。
5. 內部管理制度健全,運作規范。
三、資金分配方案
(一)獎補對象
對開展單戶擔保額度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下同)小型、微型企業融資擔保業務且年化擔保費率不超過2%的擔保機構進行獎補。如同一被擔保企業在同一擔保機構一年內有多筆擔保業務,則累加計算,以累計不超過1000萬元為支持條件。
擔保機構小微企業年化擔保費率=∑該機構每筆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擔保費收入/∑該機構每筆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年化擔保額
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擔保費收入,指全部擔保期間實際收取的擔保費收入,若擔保期間大于一年,指各年收取的全部擔保費收入。
(二)獎補標準
某融資擔保機構獎補額度=當年市獲得省切塊獎補資金總額×該融資擔保機構上一年度新增小微融資擔保業務年化加權擔保額/∑全市符合獎補條件的各融資擔保機構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年化加權擔保額。
其中:
1. 某融資擔保機構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年化加權擔保額=(∑融資擔保機構上一年度新增每筆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年化擔保額×擔保額權重系數)×融資擔保機構年化擔保費率權重系數。
2. 每筆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年化擔保額=該筆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實際額×實際擔保天數/365天
(三)獎補系數
1. 擔保額權重系數
為促進擔保機構擴大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特別是開展單戶貸款500萬元以下的擔保業務,按如下標準計算擔保額權重系數:
單戶實際擔保額 |
擔保額權重系數 |
500萬元(含)以下 |
1.5 |
500萬元-800萬元(含) |
1.2 |
800萬元-1000萬元(含) |
1 |
1000萬元以上 |
0 |
單戶實際擔保額指某被擔保企業在同一融資擔保機構一年內新增的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實際擔保額之和。
2. 年化擔保費率權重系數
對開展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取費較低的融資擔保機構加大獎補力度,按如下標準計算年化擔保費率權重系數:
擔保機構年化擔保費率 |
年化擔保費率權重系數 |
2%以上 |
0 |
1.5%-2%(含) |
0.5 |
1.2%-1.5%(含) |
0.7 |
1%-1.2%(含) |
1 |
0.9%-1%(含) |
1.1 |
0.8%-0.9%(含) |
1.2 |
0.8%(含)以下 |
1.3 |
四、組織實施
(一)信息填報。融資擔保機構應按照《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數據信息填報及審核管理辦法(暫行)》規定,按月在報送系統中填報新發生的業務數據信息,并對所填報的業務數據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每月業務數據信息填報工作應于次月8日前完成。
(二)信息審核。市、縣(區)管理部門對照降費獎補政策有關要求,對融資擔保機構的月度業務數據信息實行逐級審核。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商同級財政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數據信息審核,可根據實際工作開展抽查、第三方審計、金融機構對賬等。融資擔保機構注冊所在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為業務數據信息的首審部門,月度首審工作應于次月15日前完成,市級審核工作應于次月25日前完成。
(三)資金申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根據省級獎補政策及財政資金下達要求,組織各融資擔保機構開展資金申報工作,并對各融資擔保機構上一年度融資擔保業務數據進行匯總分析,提出全市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降費獎補資金分配方案,重點支持政策引導性較強、服務小微企業融資效果明顯的融資擔保機構。
(四)信息公開。年度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降費獎補資金申報、審批和資金分配各環節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在“陽光”下分配降費獎補專項資金。市財政部門、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通過門戶網站等平臺公開資金分配結果,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五)資金下達。市財政部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在接到省切塊資金下達后60日內,及時分配下達到有關縣(區),由有關縣區將資金分配至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機構,并將分配方案(細化到融資擔保機構)上報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資金監管。各縣區財政部門接到相關資金后,要及時、足額發放至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機構。各縣區經信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對在審核中發現的弄虛作假套取補貼資金的融資擔保機構,取消其當年和下一年度申報資格,并依規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做好業務督促。各縣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加強調查研究,及時了解小微企業融資情況及存在的問題,指導融資擔保機構積極主動為小微企業融資增信,進一步擴大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規模,降低融資擔保費率,推動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同時,要加強相關資料檔案管理,確保工作臺賬資料完整規范。
(三)加強跟蹤問效。各縣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對獎補資金使用情況和執行效果按年度開展績效自評,并于每年2月中旬,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報送上一年度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降費獎補政策實施情況報告。報告應包括上一年度有關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開展情況、上一年度省級財政獎補資金使用情況(細化到融資擔保機構)及績效自評情況。
在獎補資金分配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獎補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附件: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小微企業融資擔保降費獎補方向)績效目標自評表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市財政局
2021年8月17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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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小微企業融資擔保降費獎補方向)績效目標自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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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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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移支付(項目)名稱 |
小微企業融資擔保降費獎補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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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部門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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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主管部門 |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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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部門 |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
資金使用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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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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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預算數(A) |
全年執行數(B) |
預算執行率(B/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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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資金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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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央財政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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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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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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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總體目標 |
引導地方促進融資擔保機構擴大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規模,將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費率降低至1.5%及更低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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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完成情況 |
本地區政策實施目標 |
本地區全年實際完成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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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指標 |
一級 |
二級指標 |
三級指標 |
指標值 |
全年實際完成值 |
未完成原因和改進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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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 |
數量指標 |
新增小微企業年化擔保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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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年化擔保費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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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指標 |
獎補管理合規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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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補資金到位率。資金到位率=(實際到位資金/計劃投入資金)×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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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指標 |
獎補資金到位及時率。獎補資金到位及時率=(實際已及時到位獎補資金/應到位獎補資金)×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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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
經濟效益指標 |
項目實施對經濟發展所帶來的直接或間接影響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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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效益 |
新增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筆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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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業務惠及小微企業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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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意度指標 |
服務對象滿意度指標 |
通過對擔保機構、政府相關部門人員的調查走訪,獲取對項目實施效果的滿意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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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請在此處簡要說明中央巡視、各級審計和財政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及其所涉及的金額,如沒有請填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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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1.資金使用單位按項目績效目標填報,主管部門匯總時按區域績效目標填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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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資金包括與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資金共同投入到同一項目的自有資金、社會資金,以及以前年度的結轉結余資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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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年執行數是指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要求,支付到商品和勞務供應者或用款單位形成的實際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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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量指標。地方各級主管部門對資金使用單位填寫的實際完成值匯總時,絕對值直接累加計算,相對值按照資金額度加權平均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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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定性指標。資金使用單位分別按照100%-80%(含)、80%-60%(含)、60%-0%合理填寫實際完成值。地方各級主管部門匯總時,按照資金額度加權平均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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