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
關于印發《馬鞍山市科技創新券通用通兌試點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園)區管委會,有關單位、企業:
現將《馬鞍山市科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附件:《馬鞍山市科技創新券通用通兌試點管理辦法(暫行)》
???????????????????????????????????馬鞍山市科學技術局 馬鞍山市財政局
??????????????????????????????????????????????2021年2月26日
附件:
馬鞍山市科技創新券通用通兌試點管理辦法
(暫行)
首先條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第三批支持創新改革舉措的通知》(國辦發〔2020〕3號)和《長三角科技創新共同體建設發展規劃》(國科發規〔2020〕352號)精神,落實《關于開展長三角科技創新券通用通兌試點的通知》(滬科合〔2020〕31號)要求,共享共用長三角創新資源,降低企業創新創業成本,激發企業創新活力,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創新券(簡稱創新券),是指利用市級財政科技資金,引導和鼓勵我市企業面向長三角服務機構購買專業服務的一種政策工具。創新券采用電子券形式,由企業申領和使用,由服務機構收取和申請兌付。
第三條創新券實行實名制,不得轉讓、買賣,使用、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創新券遵循廣泛引導、擇優支持、鼓勵創新、誠實守信、公開透明、科學管理的原則;資金實行預算管理。
第四條 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共同組織實施創新券工作。市科技局負責制度設計、執行經費預算、管理和監督科技創新券的使用;市財政局負責資金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并對資金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 市科技局委托專門機構(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與創新券申領、使用和兌付相關的日常運營和具體管理工作。
第六條 創新券發放對象為本市注冊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高新技術企業、備案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且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無不良信用記錄,與開展合作的科技服務機構無任何隸屬、共建和產權紐帶等關聯關系。創新券優先支持符合我市主導產業發展方向的企業。
第七條 符合條件的企業登錄指定的創新券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平臺”)申領創新券,每家企業每年使用創新券的額度不超過30萬元。企業購買專業服務所需經費已獲得市級財政科技資金資助的,不得使用創新券支付該項服務。
第八條 第二條中“專業服務”是指企業在科技創新過程中所購買的技術研發、技術轉移、檢驗檢測、資源共享等服務。具體服務事項清單由市科技局定期發布并動態更新。
第九條 第二條中“服務機構”是指列入長三角科技創新券服務資源目錄的機構,其他有意愿在服務交易中收取創新券的長三角服務機構,可以在平臺申請入駐,經管理中心初審、市科技局審核通過并公示后列入目錄。服務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在上海市、安徽省、江蘇省和浙江省的法人單位,且注冊時間滿2年;
(二)具備5名以上專職服務人員,有相關專業服務能力;
(三)有明確的服務內容、服務規范、收費標準,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企業登錄創新券管理信息平臺申領創新券,經管理中心審核、市科技局復核后即可獲得創新券額度。
第十一條 企業在平臺選擇已上架的服務產品并下單。服務機構確認接單,并上傳意向服務合同,合同中需明確服務項目和費用明細。管理中心對意向服務合同中符合服務事項清單的專業服務及相應服務金額予以確認,并按不超過服務金額的50%擬定創新券使用額度。
第十二條 服務完成后,服務機構在線提交兌付申請、正式服務合同、發票以及服務結果憑證(如評估報告、檢驗檢測報告)等相關材料。管理中心負責審核,市科技局負責企業信用查詢,對審核結果進行復核和公示等,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按照程序申請資金撥付。市財政局集中撥付資金,完成兌付。兌付完成后,依法依規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 平臺常年受理創新券的申領、使用和兌付,創新券兌付有效期自管理中心擬定使用額度之日起計算,兩年內有效。
第十四條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機構,每年對上年度一定比例以上有創新券兌付記錄的服務機構及企業開展隨機抽查,并將服務誠信、服務質量等抽查結果向社會公示。對于通過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創新券的企業或機構,由市科技局注銷其創新券申領、兌付資格,記入科研誠信失信名單,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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