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
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推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濉溪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推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已經市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20年11月19日
推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
為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進一步提高我市知識產權創造、保護、運用水平,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71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15〕45號)、《淮北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創新型城市建設若干政策(暫行)》(淮政〔2017〕31號)等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政策。
一、推動知識產權創造運用
(一)提升知識產權創造能力。對當年獲得國內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給予專利權人1.5萬元獎勵;發明專利年費給予全額資助;對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申請的國外發明專利并獲得授權的,每件給予2萬元獎勵,同一專利最多獎勵2個國家(地區)。
(二)強化品牌建設。對當年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每件給予50萬元獎勵;對當年獲得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證明商標、集體商標、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每件給予管理團隊10萬元獎勵;對當年獲得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的,每件給予10萬元獎勵(不超過2件注冊證);對當年獲得安徽省專業商標品牌基地的,每個給予30萬元獎勵;對當年獲得省級商標品牌示范企業的給予10萬元獎勵。(工業企業的馳名商標、商標品牌示范企業按《淮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支持工業經濟高質量轉型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淮政〔2020〕22號)執行)
(三)提升專利工程質量。對當年認定的國家、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獎勵;對當年認定的國家、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對當年獲得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獎勵;對當年獲得省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
(四)促進知識產權運用轉化。對企事業單位引進市外發明專利用于生產經營的,每件給予1萬元補助;對企業利用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的,每筆給予評估費、利息支出50%的補助,單個企業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二、加快知識產權示范試點建設
(五)加強知識產權示范單位建設。對當年認定為國家、省知識產權強縣工程示范縣(區)、開發區(園區)的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獎勵;對當年列為國家、省知識產權強縣工程試點縣(區)、開發區(園區)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
(六)爭創知識產權示范試點學校。對當年獲得國家、省知識產權教育示范學校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對當年獲得國家、省知識產權教育試點學校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獎勵。
三、強化知識產權服務業培育
(七)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在我市新設立專利代理機構、分支機構(法人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補助。
四、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八)強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在知識產權訴訟案件中,我市知識產權當事人勝訴后按知識產權維權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補貼,每案最高補貼2萬元。
五、推進標準創新發展
(九)支持標準制定。對主持制定國際標準、國家(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排名前三位)的企業,分別給予每個標準一次性獎補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工業企業按《淮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支持工業經濟高質量轉型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淮政〔2020〕22號)執行)。
(十)支持標準試點示范創建。對承擔國家級、省級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建設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20萬元、10萬元;對獲得國家級、省級“標準創新貢獻獎”,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20萬元、10萬元;獲得國家級、省級技術標準創新基地,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20萬元、10萬元;獲得國家級、省級企業“標準領跑者”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20萬元、10萬元。
(十一)支持標準實施創新。對開展標準化良好行為創建,獲得5A、4A、3A級標準化良好行為證書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10萬元、5萬元、3萬元。
六、資金申報、審批、撥付和監管等其他事項
(十二)項目申報。申請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政策支持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通知要求,提出申請并報送材料。本政策采取事后獎補方式,同一企業、當事人,同一項目就高獎補,不能重復申報。
(十三)審批與兌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申報兌現,依據相關政策評審、認定,并對結果公示,所需資金由財政部門統籌保障。
(十四)資金監管。獎補資金用于繼續開展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相關工作。單位所獲獎勵,可以給予發明人一定激勵,并接受相關部門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不得重復申領,及擠占、截留或挪用財政資金等,如有以上違法違規行為,收回獎補資金,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
(十五)政策解釋執行。本政策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凡與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執行。本政策執行過程中,國家、省和市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政策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政策兌現從2020年1月1日開始,有效期3年。